根据2005年11月9日国会颁布的第11号《企业法》与2006年8月17日颁布的第188号《关于工业贸易部组织机构和职能的总理令》的相关规定,工业贸易部部长出台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目的
为了管理在老挝国内外参加或举办商品交易会或展览会有关政府组织机构、个人、企业和其他在老挝国内设有办事机构的组织机构,以及国外计划在老挝举办商品交易会或展览会的组织机构,本《规定》确定了相关制度、原则和措施,以便在全国范围内能够高度统一、有序执行,保障社会各方利益,促进交易市场和商品生产的发展。
第2条商品交易会或展览会的定义
2.1 商品交易会(Trade Fair):是商品生产者和买卖者间在约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商品交换、买卖的活动。
2.2 商品展览会(Exhibition):是在某一时间、地点,商品生产者携带商品样本参展,接洽客户以及签订买卖合同的一种活动。
第3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举办或参加国内外商品交易会或展览会的政府组织机构、集体、个人、企业、国际组织机构、外国大使馆以及其他在老挝或国外设有办事处的组织机构等。
第二章
商品交易会或展览会举办原则
第4条 举办商品交易会或展览会
举办商品交易会或展览会需要制定详细计划并确定主要内容,如:参展企业、主题、规模、地点、展品种类、日期、时间、宣传日、企业洽谈、对外开放日等。展会举办时间不得超过7天,如有超期情况需经工业贸易部批准。
第5条 在老挝国内举办商品交易会或展览会
根据本规定第19条(管理级别划分)规定,政府组织机构、企业、以及其他老挝境内的老挝或外国组织机构在老挝国内举办商品交易会或展览会,需经工业贸易部或省(市)工贸厅正式批准。
第6条 在国外举办商品交易会或展览会
政府组织机构、企业、其他在老挝的组织机构,须经老挝工业贸易部或展会主办方许可后方可在国外举办商品交易会或展览会。
第7条 参加商品交易会或展览会
为便于统计跟踪以及提供指导,拟参加国内外商品交易会或展览会的政府组织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机构,须自行向工业贸易部生产与贸易促进司或省(市)工贸厅递交参展意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