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实施细则-中译本-171024

发布日期:2020-08-07

1部分

 

10本法规名为《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实施细则》(Utility Model and Design Regulations)。[根据第092000)号知识产权局命令修订]

 

定义

 

100定义。―――除非另有规定,否则以下术语应采取本细则规定的含义:

 

(a) “处”(Bureau)是指知识产权专利处;

(b) “处长”(Director)指专利处处长;

(c) “局长”(Director General)指知识产权局局长;

(d) “审查员”(Examiner)是指被授权审查申请的专利处官员或员工。此类官员或员工的职务或名称可能随着知识产权局结构而变化;

(e) “《知识产权法》”(IP Code)是指第8293号共和国法案,又称《菲律宾知识产权法》(Intellectual Property Code of the Philippines);

(f) “知识产权局公报”(IPO Gazette)是指知识产权局的自主出版物,用于发布《知识产权法》规定的所有需要公布的事项;

(g) “局”是指知识产权局;以及

(h) “规则”是指本细则以及由专利处处长制定、由知识产权局局长批准的业务守则(Rules of Practice)。


2部分

实用新型

 

200可注册的实用新型。―― 在人类活动的任何领域,所有针对特定问题的可运用于工业应用的新型解决方案均可注册专利。

200.1不可注册的实用新型。―― 以下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范围:

 

 

(a) 各类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

(b) 为实施心理活动、运行游戏或经营业务、运行计算机程序而采取的方案、规则和方法;

(c) 针对人体或动物体的、通过手术或疗法及诊断方法治疗人体或动物体的方法。本规定不适用于以上任何方法所采用的产品及用途组合;

(d) 植物品种或动物品种,或用于生产植物或动物的生物过程。本规定不适用于微生物和非生物及微生物学方法;

(e) 美学创作;以及

(f) 任何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事物。

 

 

200.2工业应用性。―― 可在任一行业生产及使用的实用新型被视为具有工业应用性。

 

201实用新型的法定分类。―― 实用新型可能是以下事物或涉及以下事物

(a) 实用机器;

(b) 器械或工具;

(c) 产品或组合;

(d) 方法或流程;或

(e) 以上任何事物的改进

[根据第092000)号知识产权局命令修订]

 

202先申请原则。―― 如果两名以上人士分别独立制造出相同的实用新型,则实用新型专利注册权利应属于提交该实用新型申请的人士,如果两名以上人士提交同一实用新型申请,注册权应属于提交日期或优先权日期最早的申请者。

 

203实用新型申请提交日期。――实用新型申请提交日期应为知识产权局收到以下申请的日期:

 

(a) 正确填写的由专利处制定的注册申请表;

(b) 对实用新型的说明;

(c) 权利要求;以及

(d) 全面说明实用新型的图纸或图形展示文件(如有)。


无需知识产权局另行通知,申请费应自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之日起一(1)个月内支付,否则该申请视为无效。[根据第092000)号知识产权局命令修订]

 

204实用新型优先权。―― 如任何人提交实用新型申请,且该人士此前曾在其他国家提交过同样的实用新型申请,且该国通过条约、公约或法律为菲律宾公民提供类似特权,则该申请的提交日期应视同为外国申请的提交日期:前提是:(a)申请人在本地申请中明确要求使用优先权;(b)该申请在最早的外国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12]个月内提交;以及(c)自在菲律宾提交之日起六[6]个月内提交外国申请的核证副本以及英文译本。

 

205实用新型注册―― 如申请、额外权利要求费和发布费等所有费用已按时支付,且本规则规定的所有形式要求已提交,且不影响关于其新颖性、工业应用性和可注册性的判断,则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可在不接受实质审查的情况下进行注册。[根据第612001)号知识产权局命令修订]

 

206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形式审查。―― 应当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进行分类和审查,确定其是否已满足本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并将相关报告发送给申请人。形式审查应考虑到本规则的以下内容:(a)实用新型注册权,(b)有权申请实用新型注册权利的人士,(c)提交日期要求,以及(d)其他形式要求。[根据第092000)号知识产权局命令修订]

 

207申请人对形式审查报告采取的行动。―― 在形式审查报告邮寄日期后两(2)个月内,申请人可以:(1)自愿撤回申请,(2)修改申请,(3)将申请转变为发明专利申请,或(4)支付所需费用后,申请可注册性报告。[根据第092000)号知识产权局命令修订]

 

207.1自愿撤回―― 收到申请人自愿撤回的申请后,视为专利申请撤回,并从专利处记录中删除其所有文件。

 

207.2修改后的申请。―― 应对修改后的申请进行归类,并进行形式审查。应在收到修改后申请之日起两(2)个月内将相关报告发送给申请人。在修改申请的形式审查报告邮寄日期后两(2)个月内,申请人可以:(1)撤回申请,(2)将申请转变为发明专利申请,或(3)支付所需费用后,申请可注册性报告。[根据第092000)号知识产权局命令修订]

 

207.3申请转变为发明专利申请。――收到申请人通知后,应将转换为发明专利的申请或修改后的申请作为发明专利申请处理。


207.4形式要求得到满足后,申请人未采取行动。―― 如果申请符合所有形式注册要求,且专利处未收到申请人的任何行动,则应在形式审查报告邮寄日期起两(2)个月后公布该实用新型,前提是申请人已全额支付发布费、公布费和所有必要费用。[根据第162001)号知识产权局命令修订]

 

207.5形式要求未得到满足,申请人未采取行动。―― 如果申请未能满足任一项形式注册要求,且专利处未收到申请人的任何行动,则该申请应被视为已撤回,所有相关文件应自形式审查报告邮寄日期起两(2)个月后从专利处记录中删除。专利处可以将从记录中删除的所有文件返还给申请人。

 

207.6可注册性报告―― 报告应包含相关现有技术文件的引用内容,适当指明其相关程度,以帮助申请人或第三方(包括司法和准司法机构)确定实用新型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根据第162001)号知识产权局命令修订]

 

应在收到申请人请求且费用支付完毕后两(2)个月内发送可注册性报告。如果申请人在实用新型申请发布之前请求可注册性报告,则实用新型的发布公告应包含可注册性报告。[根据第162001)号知识产权局命令修订]

 

207.7不支付发行与发布费。―― 如果申请符合所有可注册性形式要求,但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发行与发布费,则视为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被撤回。[根据第092000)号知识产权局命令修订]

 

207.8最终审定―― 如果申请人未能对形式审查报告作出完整答复,则其后向申请人发送的所有形式审查报告均属于最终审定,可通过本规则规定的方式针对该审定向专利处处长提出上诉。[根据第092000)号知识产权局命令修订]

 

208实用新型申请要求。―― 实用新型注册申请和其他文件应使用菲律宾语或英语,并应寄给专利处处长。

 

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

 

 

a) 正确填写的、由专利处制定的注册申请表;

b) 申请表包含以下内容:

 

1. 专利名称

2. 技术领域

3. 实用新型的背景


4. 对图纸的几种视图(如有)作出简要说明

5. 详细说明

 

c) 权利要求

d) 图纸(如有)

e) 披露摘要

 

[根据第92000)号知识产权局命令修订]

 

 

208.1专利名称。―― 专利名称应尽可能简短而具体,并应作为标题出现在说明书第一页。专利名称禁止使用怪异名称。[根据第092000)号知识产权局命令修订]

 

208.2技术领域―― 说明该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该声明应与所申请实用新型标的有关。

 

208.3实用新型的背景。―― 描述所谓“背景技术”,此类背景技术构成了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现有技术或技术发展水平或已知技术,包括在适当情况下引用具体文件。适当情况下,还应指出待申请实用新型可能解决的问题。

 

208.4对图纸的几种视图(如有)作出简要说明。―― 应对所有视图进行简要说明,并注明相关数据。

 

208.5详细说明。――详细说明必须具体而全面地描述实用新型的制作和使用。它必须对精确或具体的待注册实用新型加以详尽说明,以区分此实用新型和与其相关的现有技术,并指出此实用新型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

 

208.6权利要求

a) 权利要求必须界定待注册实用新型的标的。此类权利要求应明确而简洁,说明内容应为其提供全面支持。

b) 如果实用新型申请涉及相关改进,则其权利要求应特别指出并明确声明此类改进,并与前言声明相结合,说明界定标的权利要求所需的现有技术特性。

 

209实用新型的统一性――一项实用新型申请只能包含一类独立的权利要求。不过,实用新型的特定变体可在一项申请中要求合理数量的多项独立权利要求,前提是此类变体属于本规则规定的同一类法定类别,且体现了同一种一般性创新理念。此类实用新型的特定变体必须属于一般权利要求的范围之内。


209.1产生费用的权利要求。a)提交申请时包含五5项以上权利要求、独立和/或多项/替代性从属权利要求的实用新型,或在提交日期之后对每项权利要求增加五(5)项以上权利要求的申请,必须支付权利要求费。权利要求费必须在申请提交后一(1)个月内支付。如果未及时支付权利要求费,仍可在收到未支付通知后一(1)个月的宽限期内支付。如果未能在规定期限和本规则规定的宽限期内支付权利要求费,则相关权利要求视为已撤销。

 

210限制要求;分案―― 如果实用新型申请的多个实施例彼此独立而互相区分,或者不能被视为本规则规定的特定变体,则可对此多个实施例提出限制与分案要求。如果在实用新型申请受理期间提交,则涉及受限制实施例的分案申请的提交日可视同为原申请的提交日。

 

211公布实用新型申请。满足形式要求的申请应通过知识产权局公报以目录资料和展示图表(如有)的形式公布。如果申请人此前要求提供可注册性报告,则公报应包括可注册性报告。[根据第612001)号知识产权局命令修订]

 

211.1不利信息。效果。在实用新型申请公布后的两(2)个月内,任何利益相关方均可向处长索要可注册性报告,并/或为处长提供相关信息、证据或数据,包括书面和口头宣誓形式,以证明该实用新型不具新颖性。处长可要求该第三方提供相关及附带事实或资料,以证实此类信息。[根据第612001)号知识产权局命令修订]

 

在收到报告要求和/或不利信息后两(2)个月内,处长应决定是否注册该实用新型,并应向索取人提供可注册性报告。处长亦可在同样的两(2)个月期限内发放自主可注册性报告。[根据第612001)号知识产权局命令修订]

 

如果处长拒绝注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可以根据《知识产权法》第7.1b)条及本规则第7部分向知识产权局局长提出上诉。[根据第612001)号知识产权局命令修订]

 

如果处长同意注册该实用新型专利,任何利益相关方均可根据《知识产权法》第109.4条及《跨部门诉讼条例》(Regulations on, Inter Partes Proceedings)向法律事务处提出取消其注册申请。[根据第612001)号知识产权局命令修订]

 

如果处长在两个月期限内未收到任何不利信息,则应证明此种情况,并指导完成注册证书的起草与发放,证书自实用新型申请公布之日起生效。[根据第612001)号知识产权局命令修订]

 

212实用新型注册有效期―― 实用新型专利注册应在申请提交日期后第七年年底到期,不得续展。

 

不过,考虑到先申请原则、截止《知识产权法》生效之日未完成的专利申请数量,以及《知识产权法》生效日至本规则生效日之间的时间间隔:

 

(a) 《知识产权法》生效之日等待处理、且根据《知识产权法》继续受理的实用新型注册在本规则实施七(7)年后终止,不再续展;

(b) 在《知识产权法》生效之后提交、在本规则生效之日尚未完成申请的实用新型申请应在本规则实施七(7)年后终止,不再续展。

 

[根据第092000)号知识产权局命令修订]

 

213取消实用新型注册。―― 可根据以下理由取消实用新型注册:

 

(a) 实用新型不具备实用新型注册资格,不符合新颖性和工业应用性要求,或属于不可注册实用新型;

(b) 说明与权利要求不符合相关要求;

(c) 未提供有助于了解实用新型的必要图纸;

(d) 实用新型注册的所有者不是其制造者或其权利继承人。

 

214发明专利申请转换为实用新型注册申请。―― 在发明专利得到注册或拒绝之前的任何时间,发明专利申请人均可在支付规定费用后,将申请转换为实用新型注册申请,并采用原申请提交日期。一项申请只能转换一次。

 

215将实用新型注册申请转换为专利申请。―― 在实用新型得到注册或拒绝之前的任何时间,实用新型申请人均可在支付规定费用后,将该申请转换为专利申请,并采用原申请提交日期。

 

216禁止并行申请。―― 一名申请人不得就同一主题提交两2项申请,其中一项为实用新型注册,另一项为发明专利申请,无论是同时提交还是先后提交。


3部分

工业品外观设计

 

 

300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定义。―― 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指线条或色彩的任意组合或任何三维形式,无论其是否与线条或色彩相关联:前提是,这种组合或形式应具有特殊外观,可作为新型或原创工业产品或手工艺品的样式。

 

301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条件。――为获得注册,工业品外观设计必须是新型或原创创意,且与特定制造物品的形状、配置、形式或以上装饰特征的组合有关,无论其是否与线条、图案或色彩相关联,并为制造物品赋予美观而悦目的外观。通过任何线条、图案或色彩的组合所体现的设计必须与相关物品密不可分,且不能作为表面装饰方案而单独存在。

 

制造物品是指可单独制造和销售、被归类为有用或实用技术的物品或其任何部分。

 

以技术或功能作为其本质表述、旨在取得技术成果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或违背公共秩序、健康或道德的工业品外设计均不可注册。[根据第092000)号知识产权局命令修订]

 

301.1对可注册性必要条件的解释。―― 本法规旨在鼓励创作装饰艺术,仅赏心悦目的设计可认为其属于设计注册的标的。也就是说,可注册设计不仅要具备新颖性或原创性,还必须具有装饰性。装饰意味着美,为对象或物品赋予令人愉悦的外观。因此,可注册的设计必须表现出差异性,以突出物品的设计美学和外观吸引力,而且与已知设计特性或已知设计特性的组合具有显著差异。

 

302新颖度要求。―― 《知识产权法》第23条(新颖性)和第25条(非损害性公开)规定的新颖标准适用于工业品外观设计:前提是第25条规定的十二(12)个月期限对于工业品外观设计应改为六(6)个月期限。

 

如果工业品外观设计仅与此前设计具有微小区别,普通观察者可能会将二者混淆,则视为此类工业品外观设计不具新颖性。

 

303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日期。――专利处应将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提交日期确定为专利处收到以下文件的日期:

 

(a) 证明申请人身份的身份证件;以及

(b) 体现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物品说明或图形展示。

如果未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时收到这些文件,


专利局仍应接受申请,并将申请提交日期确定为所有注册形式要求得到满足的日期,或所有错误根据本规则得到纠正的日期。

 

 

304先申请原则。―― 如果两个以上人士分别独立创造出相同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则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权利应属于此类设计申请的提交者,在两名以上申请人提交同一设计申请的情况下,注册权应归属于提交日期或优先权日期最早的申请者。

 

305设计优先权―― 如任何人提交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且该人士此前曾在其他国家提交过同样的设计申请,且该国通过条约、公约或法律为菲律宾公民提供类似特权,则该申请的提交日期应视为在外国的申请提交日期:前提是:(a)当地申请明确具备优先权;(b)该申请在最早的外国申请之日起六[6]个月内提交;以及(c)自在菲律宾提交之日起六[6]个月内提交外国申请的核证副本以及英文译本。

 

306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如果申请满足《知识产权法》及本规则的规定,包括对新颖性和原创性的要求,且所有费用均已按时支付,则专利处应对工业品外观设计予以注册。[根据第612001)号知识产权局命令修订]

 

307工业品外观设计形式审查。―― 应当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进行分类和审查,确定其是否已满足本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并将相关报告发送给申请人。形式审查应考虑到本规则的以下内容:(a)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权,(b)有权申请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人士,(c)申请提交日期要求,以及(d)其他形式要求。[根据第092000)号知识产权局命令修订]

 

308申请人对形式审查报告和检索报告采取的行动。―― 在形式审查报告邮寄日期后两(2)个月内,申请人可以:(1)自愿撤回申请,(2)修改申请,或(3)支付所需费用后,索取可注册性报告。[根据第092000)号知识产权局命令修订]

 

308.1自愿撤回―― 收到申请人自愿撤回的申请后,视为申请撤回,并从专利处记录中删除所有文件。

 

308.2修改后的申请。―― 应对修改后的申请进行归类,并进行形式审查。应在收到修改后申请之日起两(2)个月内将相关报告发送给申请人。在修改申请的形式审查报告邮寄日期后两(2)个月内,申请人可以:(1)撤回申请,(2)支付所需费用后,索取可注册性报告。[根据第092000)号知识产权局命令修订]

 

308.3满足形式要求后申请人未采取行动。如果申请符合所有可注册性的形式要求,


且专利处未注意到申请人的任何行动,则应在形式审查报告邮寄日期起两(2)个月后公布工业品外观设计,前提是申请人已全额支付发布费、公布费和所有必要费用。[根据第612001)号知识产权局命令修订]

 

308.4形式要求未得到满足的情况下申请人未采取行动。―― 如果申请未能满足任一项形式注册要求,且专利处未注意到申请人采取任何行动,则该申请应被视为已撤回,所有相关文件应自形式审查报告邮寄日期起两(2)个月后从专利处记录中删除。专利处可以将从记录中删除的所有文件返还给申请人。

 

308.5可注册性报告。报告应包含相关现有技术文件的引用内容,适当指明其相关程度,以帮助申请人或第三方(包括司法和准司法机构)确定工业品外观设计是否具有新颖性。[根据第612001)号知识产权局命令修订]

 

应在收到申请人要求且费用支付完毕后两(2)个月内提供可注册性报告。如果申请人在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公布之前索要可注册性报告,则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公告应包含可注册性报告。[根据第612001)号知识产权局命令修订]

 

308.6不支付发行费与发布费。―― 如果申请符合所有可注册性的形式要求,但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发行与发布费,则视为该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被撤回。

 

308.7最终审定。―― 如果申请人未能对形式审查报告作出完整答复,则其后向申请人发送的所有形式审查报告均属于最终审定,可通过本规则规定的方式针对该审定向专利处处长提出上诉。[根据第092000)号知识产权局命令修订]

 

309申请―― 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和其他文件应采用菲律宾语或英语,并应寄给专利处处长。

 

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

 

(a) 完整填写的由专利处制定的注册申请表,包含申请人姓名和地址,如申请人并非设计人,还应包含声明,说明工业品外观设计权的源起;以及适用于该设计的制造产品的类型;

(b) 申请表应包含以下内容:

 

 

1. 名称;

2. 对图纸的不同视图作出简要说明


3. 设计特性描述;

4. 权利要求;

 

(c) 设计图纸的不同视图,用于展示设计的完整外观,需带有申请人或代表的签名。专利处也可接受符合本规则有关工业品外观设计图纸要求的照片或其他适当的图形表现形式。

 

 

310费用。――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申请须缴纳申请费。自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之日起一(1)个月内不缴纳申请费,视为申请无效。[根据第092000)号知识产权局命令修订]

 

311样本。―― 专利处可要求申请书附有体现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物品的“样本”,并要求申请人在提交样本后一个(1)个月内支付规定费用。

 

样本是指工业产品的样本或组件,经过精心挑选,供检验、展示或研究使用,应在同类物品中具有代表性。

 

312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申请说明书的特殊形式。――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应包含说明书,包括按下述顺序排列的内容:

 

(a) 设计名称;

(b) 对形式图纸不同视图或数据作出详细说明;

(c) 对设计特性的说明(如要求);以及

(d) 权利要求。

 

 

312.1专利名称。―― 设计名称必须从技术上标明能够体现设计本质的特定物品。

 

312.2对图纸的不同视图作出简要说明――应对图纸的所有视图进行简要描述,包括透视图、正视图、侧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和/或背视图,并使用相应的数字标明。

 

312.3特性说明。―― 特性说明应描述待注册设计的特定新型和显著的装饰性特性。

 

312.4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应采用形式术语描述物品(注明名称)所展示和说明的基本装饰设计。不需要也不允许提出一项以上的权利要求。


312.5对工业品外观设计图纸的特殊要求。―― 除遵守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图纸的一般规则外,工业品外观设计图纸还必须包括足够数量的视图,以全面展示物品外观。必须使用适当的表面着色显示表面特性或轮廓。

 

如有申请颜色方面的权利要求,则可能需要提供设计的剖面视图代替表面着色,并提供专利处要求的基于比色图表的颜色编码。

 

312.6对工业品外观设计图形展示的要求。―― 可以使用计算机辅助绘图(CAD)等工业设计图形代替印度墨水画,但此类图形应符合 本规则要求,特别是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特殊要求。

 

313一项申请包含多种工业品外观设计――适当情况下,一项申请可以包含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多种实施例。此类申请展示的多种物品不应具有明显区别,应具备基本相同的主要设计特性,并体现同一种设计理念。它们必须与国际分类中的同一个子类或同一组物品相关。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可以将通常共同出售或使用的“一组物品”作为申请标的,但各件物品都应具有同样或基本相同的设计。

 

313.1限制;分案。――如果一项注册申请包含两项以上的独立或独特设计,则可能需要对多个设计实施例进行限制或分案。

 

314公布工业品外观设计。应通过知识产权局公报以目录资料和展示图表的形式公布满足形式要求的申请。如果申请人此前要求提供可注册性报告,则公报应包括可注册性报告。[根据第612001)号知识产权局命令修订]

 

314.1不利信息。效果。在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公布后的两(2)个月内,任何利益相关方均可向处长索要可注册性报告,并/或为处长提供相关信息、证据或数据,包括书面和口头宣誓形式,以证明该工业品外观设计不具新颖性。处长可要求该第三方提供相关及附带事实或资料,以证实此类信息。[根据第612001)号知识产权局命令修订]

 

在收到报告要求和/或不利信息后两(2)个月内,处长应决定是否注册该工业品外观设计,并应向索取人提供可注册性报告。处长亦可在同样的两(2)个月期限内发放自主可注册性报告。[根据第612001)号知识产权局命令修订]


如果处长拒绝注册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人可以根据《知识产权法》第7.1b)条及本规则第7部分向局长提出上诉。[根据第612001)号知识产权局命令修订]

 

如果处长同意注册工业品外观设计,任何利益相关方均可根据《知识产权法》第120条及《跨部门诉讼条例》(Regulations on, Inter Partes Proceedings)向法律事务处提出取消注册申请。[根据第612001)号知识产权局命令修订]

 

 

如果处长在两个月期限内未收到任何不利信息,则应证明此种情况,并指导完成注册证书的起草与发放,证书自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公布之日起生效。[根据第612001)号知识产权局命令修订]

 

315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期限。―― 期限应为自申请提交之日起五(5)年,支付续展费后最多可连续续展两(2)次,每次五(5)年,(R.A.8293118.1 118.2节)。

 

不过,考虑到先申请原则、截止《知识产权法》 生效之日未完成的申请数量,以及《知识产权法》生效日至本规则生效日之间的时间间隔:

 

(a) 在《知识产权法》生效之前提交申请并根据《知识产权法》受理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首个期限应在本规则生效之日起五(5)年后结束。

(b) 根据《知识产权法》提交申请、在本规则生效之日尚未完成受理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首个期限应在本规则生效之日起五(5)年后结束。

316续展费―― 续展费应在注册到期前十二(12)个月支付。在此期限后,可在支付附加费后获得六(6)个月支付宽限期。

 

317取消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在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期限内,任何人在支付所需费用后都可出于以下任何理由向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处长申请撤销工业品外观设计:

 

 

(a) 根据《知识产权法》第112113节,工业品外观设计主体不具可注册性;

(b) 注册主体不具新颖性;或

(c) 工业品外观设计标的超出了原始申请的内容。

 

 

[根据第092000)号知识产权局命令修订]

 

317.1如果撤销理由仅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一部分有关,则注册撤销只涉及受影响部分。可以通过改变相关设计特性来实施这种限制。


 


4部分

 

一般规定

 

第一章

 

可注册性

 

400新颖性。―― 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如果属于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则视为其不具有新颖性。

 

401现有技术―― 现有技术包括:

 

(a) 在申请提交日期或优先日期之前全球各地供公众使用的所有技术,前提是此类技术应通过书面文档或有形形式得到公布。

(b) 根据《知识产权法》第44节公布且在菲律宾提交或生效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全部内容,提交日期或优先日期早于相关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申请的提交日期或优先日期:前提是,有效占据优先权的申请在优先日期之时应已经属于现有技术,且两种申请的申请人并非同一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独立申请以同样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为标的,且后一项申请在前一项申请公布之前提交,则第一项申请的全部内容应被视为相对于后一项申请具有新颖性。

 

402非损害性公开。――对于在申请提交日期前六(6)个月公开的工业品外观设计信息或在申请提交日期前十二(12)个月公开的实用新型信息,如果此类信息由以下人士公开,

 

(a) 制造者/设计者;

(b) 专利局,且信息包含于[i]制造者/设计者提交的其他申请之中,且不应由专利局披露,或[]由第三方在设计者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提交的申请之中,此第三方直接或间接通过制造者/设计人获得该信息;或

(c) 直接或间接从制造者/设计人处获得信息的第三方;
则不得以缺乏新颖性为由损害申请人的利益。

 

在本条中,“设计者”也指在申请日前对工业品外观设计拥有权利的任何人士。[根据第092000)号知识产权局命令修订]


第二章

 

注册权

 

403注册权。――注册权归属于制造者或设计人、其继承人或受让人。如果两(2)个或以上人士联合制造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则注册权属于以上人士共同享有。

 

404谁是申请人。— 申请可由实际制造人或设计人提交,也可以其继承人、法定代表人或受让人的名义提交。

 

405受委托创造的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否则注册权归属委托者所有。

 

如果员工在劳动合同有限期间创造相关发明,则:

 

(a) 如果发明活动不属于员工常规工作内容,即使员工使用了雇主的时间、设施与材质,注册权仍应属于员工。

(b) 如果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来自员工的日常工作内容,则注册权应属于雇主,除非另有协议明示或暗示作出其他规定。

406多项优先权。――一项申请可要求一项以上的优先权,包括来自不同国家的优先权。如果要求一项以上的专利优先权,则应根据最早优先日期计算时限。

 

406.1如果要求一项或更多项优先权,则优先权应仅包括要求优先权的申请所包含的申请要素。

 

406.2如果申请优先权的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特定要素未出现在此前申请中,则仍可授予优先权,前提是此前申请应具体公开这些要素。

 

406.3如果一项申请可以要求此前申请的优先权,但提交时并不包含此类优先权,则申请人可自提交日期起两(2)个月内补充提交优先权要求。

 

在申请提交之后提交优先权要求时,应附有相关声明,申请人通过该声明说明延迟提交优先权要求为无意所为。

 

407外国申请的核证副本。――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外国申请的核证副本应经过接收该申请的工业产权局或对外国申请具有监管权的其他机构的形式核证,证实为真正申请副本。

 

第三章

 

申请

 

408 (a)条。作为工业产权局永久记录的一部分,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的所有文件都必须为原件,字迹清晰,使用永久性墨水书写、打印或印刷于纸张一面。必要情况下,只有图形符号、字符和化学或数学公式才能手写或手绘。字符间距为1½字符。所有文字内容必须为字符,大写字母不低于0.21厘米,应使用不可磨灭的深色墨水书写。[根据第092000)号知识产权局命令修订]

 

(b) 申请文件应使用29.7厘米×21厘米纸张或A4纸张,纸质应柔韧、结实、洁白、光滑、无光泽、经久耐用。

 

(c) 申请书的规格与权利要求行必须使用一组五个的编号加以标识,编号标注于左侧空白处。

 

(d)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可以包含化学或数学公式。说明可以包含表格。权利要求只在其标的有必要使用表格时方可包含表格。如果无法竖向排版,表格和化学或数学公式可以横向排版;在包含横向排版的表格或化学或数学公式的页面,表格或公式顶端应位于页面左侧。

 

(e) 应使用国际惯用单位表示物理值,尽可能使用公制国际单位(SI)。如不使用此类单位,也应使用其他国际认可的单位。数学公式必须使用通用符号。化学公式应使用通用符号、原子量和分子式。一般而言,应使用所涉领域普遍使用的技术术语、标记和符号。

 

(f) 所有申请文件中的术语和标记应保持统一。

 

(g) 组成申请的各份文件(注册要求、说明、权利要求、附图与公开摘要)均应采用单独纸张。不同纸张的组合方式应便于翻阅和重新组合。[根据第092000)号知识产权局命令修订]

 

(h) 页边距。

文件页边距应在以下范围内:

顶部2厘米――4厘米

左侧2.5厘米――4厘米

右侧2厘米――3厘米

底部2厘米――3厘米

 

申请文件边缘必须完全空白。

 

文件中的所有页面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页码应出现在页面顶部或底部的中央位置。

 

(i) 所有申请文件应一式四4份,批准请求除外。

 

408 (j)条。本段第(d)(e)(f)条仅适用于实用新型申请。[根据第092000)号知识产权局命令修订]

 

409禁止事项。――(a)申请不应包含:

(i) 违背“公共秩序”或道德的声明或其他事项;

(ii) 对申请人以外其他任何特定个人的产品或工艺、或任何此类人士的申请或专利的优点或有效性的贬低言论。与现有技术的单纯比较不应被认为贬低言论;[根据第092000)号知识产权局命令修订]

(iii) 与上下文无关或不必要的声明或其他内容。

b)如果申请包含本条规定的禁止内容,专利处应在公布注册时删除此类内容,并注明被删除内容的位置与字数或被删除的图表。

 

410与相应国外申请有关的信息。―― 申请人应根据处长要求,提供其在国外提交的与其向知识产权局所提交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有关或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所有申请(以下简称“国外申请”)的日期和编号,以及与外国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

 

411与国外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可能包含以下内容:

(a) 由欧洲、日本或美国专利局根据《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指派检索机构编写的、或由接受首次申请的知识产权局编写的相应或相关外国申请的英文检索报告副本。

(b) 检索报告引用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c) 授予相应或相关申请的专利副本;

(d) 相应或相关外国申请的审查报告或决策副本;

(e) 其他有助于注册的文件。

 

412不合规――如果申请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相关外国申请的资料,则该申请被视为撤回。


第四章

 

图纸

 

413有关图纸的一般性必要条件。――图纸必须由申请人签字,也可由律师或代理代替申请人在图纸上签字。图纸必须注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所有特征,并进行连续编号。

 

414图纸改进――如果实用新型是对老式机器的改进,则图纸必须通过一个或多个视图展示独立于原有结构的实用新型的自身结构,并通过其他视图展示老式结构,以说明实用新型与老式结构的关系。

 

415图纸应采用适用于光刻工艺标准的统一卓越标准。――除非另有通知,知识产权局公报所公布的图纸应使用光刻工艺,因此原始图纸中的所有字符都应尽可能采用适用于该工艺的统一卓越标准,以取得最佳效果,符合发明者、制作者或设计者、知识产权局与公众的利益。因此,申请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则,任何违背都将造成申请注册延误。

 

416纸张和墨水。――图纸必须使用柔韧、牢固、洁白、光滑、无光泽、经久耐用的纸张。最好选用两层或三层布里斯托尔板纸。纸张表面应经过砑光处理,可擦去或纠正以印度墨水书写的字迹。最好选用印度墨水或具有相同质量的墨水绘图,以确保完美的黑色实线。不允许使用白色颜料覆盖线条。

 

417图纸尺寸;虚线。――图纸使用的纸张尺寸必须为29.7厘米×21厘米或A4纸大小。最小页边距为:顶部2.5厘米;左侧2.5厘米;右侧1.5厘米;底部1厘米。所有作品和签名都必须位于此页边距范围内。将其中一条较短边视为页面顶部,向下不少于3厘米的空间应保留空白,用于标注标题、名称、编号和日期。

 

418字符与颜色行。――所有图纸都必须用钢笔或光刻工艺绘制,使其具有良好的可复制特性。所有线条和字母(包括签名)都必须为纯黑色。此条规定适用于所有线条(无论粗细)、着色以及剖面视图中代表剖面的线条。所有线条都必须简洁、清晰并为实线,不能过细或过于拥挤。如使用表面着色,则应使用开放着色。剖面着色应使用倾斜平行线,间距约为0.3厘米。剖面或表面着色不应使用纯黑色。应尽可能避免手绘作品。

 

419尽可能避免使用线条,少量使用或不使用着色。――图纸应尽量减少线条数量,以确保清晰性。根据这条规定进行精减,图纸有效性将得到显著增强。


应谨慎使用着色(剖面视图除外),在保证图纸效果的情况下甚至可以不使用着色。应在整体视图上使用断线或虚线表示剖视图所在的平面,并标以和剖面相对应的数字。应在物体阴影侧使用粗线,除非粗线会影响图纸清晰度,遮盖参考字母。光线应始终来自左上45度角。

 

420选择适当比例尺,确保图纸足够大。――图纸比例尺应足够大,以明确显示产品机制,如果一纸图纸没有足够空间实现这一目的,可以使用两张或更多张图纸;但图纸张数不应超过必要张数。

 

421参考字母与数据。―― 不同视图应连续编号。应仔细选择参考字母与数据。其高度应至少为32毫米,以便承受10.6毫米的减少幅度;如有足够空间,尺寸可以更大。在较为拥挤和复杂的图纸部分,字母和数据的布局不得影响读者对图纸的全面了解,因此应尽量不与线条交叉或重合。围绕特定部分放置时,字母和数据应放置于空白处,采用较小间距,并使用线条与其指代的部位相连。字母和数据不应放置于着色表面,在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应在着色表面留置空白以放置字母和数据,以确保清晰性,并使其与其他部分相区分。如果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同一部分出现在一个以上的视图中,则必须始终以相同字符表示,且不得使用该字符来指称其他部分。

 

422签名,签名位置―― 申请人签名应位于各张图纸右下角空白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写入图纸范围。

 

423图纸名称。―― 图纸名称应使用铅笔书写于图纸背面。随后专利处将制定统一格式的永久名称和构成标题的名称。

 

424在大视图图纸上的位置。―― 同一张图纸的所有视图都必须采用相同方向,并尽可能确保读取时图纸处于竖直位置。如果为了正确说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而必须采用长于纸张宽度的视图,则可采用横向排版。此时标题空间应位于右侧,签名位于左侧,占据与竖式排版同样的空间与位置,当纸张处于竖直位置时,签名为水平位置。数据不能互相重叠,也不能部分重叠。

 

425流程图和图表。―― 流程图和图表也被视为图纸。

 

426《知识产权局公报》图形要求。―― 根据规定,《知识产权局公报》插图只能显示每种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一种视图。最好选择最能体现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性质或其具体改进的图纸,明智选择知识产权公报发布的图纸也有助于增强最终效果,不过此类图纸也必须是说明书提及的图纸之一。为此,根据绘图者的判断,此视图可以是平面视图、立视图、剖面图或透视图。其所有部件均应开放而清晰,几乎没有着色,而且只能用于说明所申请的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摒弃所有其他细节。
如果表现效果良好,图纸将无需削减或变更,但过度细腻、布局拥挤或不必要的细节都会使图纸被知识产权局公报拒收。

 

427参考标志――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未提及的参考标志不应出现在图纸中,反之亦然。使用参考标志表示的同一种特性在整个申请书中都要使用相同的符号表示。

428照片。―― (a)照片一般不被视为适用图纸。照片通常用于获取申请日期,一般被划分为非形式图纸。只接受下文介绍的几种特殊种类的照片。光刻照片绝对不可接受。

 

(b) 知识产权局可以接受印刷于感光纸上的黑白照片或显微照片(并非光刻照片或使用丝网印刷制作的照片),替代印度墨水图纸,用于说明不能使用印度墨水图纸准确或充分说明的发明,但仅限于以下类别:结晶结构,金属微结构,纺织面料,颗粒结构和装饰效果。照片或显微照片必须比印度墨水图纸更清晰地显示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或符合有关此类图纸的规定。

 

(c) 此类照片必须使用具有以下照相行业公认特征的照相纸:表面光滑、可染色、洁白,或者是安装于适当尺寸的布里斯托板纸上的照相纸。

 

429不允许在图纸上出现的内容。―― 图纸不得出现代理人或律师的印章、广告或书面地址。

 

430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图纸只能被有条件地接受。―― 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图纸只能用于确定申请提交日期。在这种情况下,图纸必须在形式审查报告邮寄日期后两(2)个月内得到更正或提供新图纸。否则,该项申请将被视为已撤回。

 

建议申请人聘请合格绘图员制作图纸。


5

 

代表,签名

 

431律师或代理人聘请建议。――全部利益的申请人或受让人可自行实施申请,但除非熟悉相关事宜,否则建议申请人或受让人雇用合格律师或代理人,因为专利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说明书和权利要求是否得到充分准备。知识产权局不能协助选择律师或代理人。

 

432任用菲律宾居民代理人或代表。―― 并非菲律宾居民的申请人必须指定并支持一名菲律宾居民担任其在菲律宾的代理人或代表,代替其接收司法或行政流程的通知或处理结果。

 

如果申请人任命两(2)名以上的代理人,知识产权局应将所有信件转发给最近任命的代理人。律师可在获得委托人书面授权后任命代理人或副律师;但由第二名律师任命的第三名律师不予以承认。

 

433撤销律师委托。―― 在向知识产权局局长发出适当通知后,可以撤销律师委托书或授权书,撤销后,知识产权局将把撤销决定通知律师或代理,并与最新任命的律师或代理联系。[根据第092000)号知识产权局命令修订]

 

434商业行为所需礼节与礼貌。―― 申请人及其律师或代理人必须在商业行为中保持礼貌与礼节。违反或持续违反本条规定的申请人必须由律师代理,含有违反本条规定内容的文件将提交给局长,并根据局长命令退回给发件人。

 

 

6

 

哪些人可以申请注册

 

435哪些人可以申请注册―― 所有人士、自然人或法人均可申请注册。如果申请人不是制造人/设计人,知识产权局可要求其提交申请注册的授权证明。

 

436申请人死亡或神智不清。―― 如果申请人死亡、神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合法指定的管理人、执行人、监护人、保护人或申请人代表可以签署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并以申请人或其继承人或受让人的名义申请注册证书。

 

437已转让的申请―― 如果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全部利益已转让,则可由受让人或以受让人的名义提交并签署申请。如果受让人为法人,则该法人的任何官员均可代表该人签署申请。对于部分利益或不可分割利益,所有共同所有者均需签署申请。

 

438法人 ―― 定义。―― 法人是指受法律承认的自然人实体、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法人实体,拥有独立于且不同于股东、合伙人或成员的司法人格。

 

439授权证明―― 如果由公司官员代表法人签署申请,则无需提供授权证明。但是,如果由任何其他人代表法人签字,则知识产权局应要求其提供签署申请的授权证明。

 

如果申请人指定代表继续实施及签署申请,知识产权局应要求提供授权证明。

 

440签名形式―― 如果需要签名,知识产权局可以接受以下签名形式;

(a) 手写签名;或

(b) 使用其他签名形式,如印刷签名或盖章签名,或使用印章、拇指印代替手写签名。如果使用印章或拇指印,则应注明签字人姓名。

 

不需要对前款所述的任何签名或其他自我鉴别手段进行证明、公证、合法化或进行其他证明,除非签字涉及放弃注册证书事宜。

 

 

7

 

分类和检索

 

441分类和检索―― 应对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进行分类和检索,以确定与其有关的现有技术。[根据第092000)号知识产权局命令修订]

 

442检索报告内容。―― 检索报告以权利要求、说明和图纸(如有)为基础:

 

(a) 检索报告应提及编写报告时知识产权局可提供的文件,评估申请新颖性时可能需要考虑这些文件。

(b) 检索报告应包含依据国际分类标准对专利标的物的分类。

(c) 检索报告可以包含相应外国申请检索所引用的文件。

 

支付所需费用后,知识产权局应在收到索要请求后两(2)个月内提供任何关于已公布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检索报告。[根据第092000)号知识产权局命令修订]

 

443公布前保密规定。―― 未经注册人同意,不得提供尚未公布的注册以及所有相关文件用于检查。

 

444不得引用未公布、已撤回和撤销的申请。―― 不得引用未公布、已撤回和撤销的申请作为参考。

 

8

 

修改;申请人撤回

 

445申请人修改。―― 申请人可在注册前对申请进行修改:但此类修改不得包括所提交申请所包含的披露范围以外的新事项。

 

446修改和修订要求。―― 必须按要求修改和修订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与图纸,以纠正披露和定义中的不准确或不必要的内容,确保权利要求、说明和图纸之间的对应关系。

 

447修改方式―― 申请人不得删除、添加、插入或更改文件和记录。如需进行修改,申请人应根据本规则提交文件,说明或要求做出特定修改。必须标明在申请中删除或插入的单词,并指明删除或插入的精确位置。应指出所做修改在申请原件中的基础。

 

448修改内容的输入和考察。―― (a)修改由知识产权局输入:如需删除,应在待删除的单词上画一条红线,并使用红墨水写上替代或插入的内容,少量插入应写于指定位置,大量插入应通过参考注明。

 

449图纸修改。―― 需要修改图纸的文件应与其他文件分开。图纸不得从知识产权局撤回,除非需要签字。除非按照知识产权局要求,否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使用替代图纸。

 

450替代说明书。―― 如果修改的数量或性质使文件很难打印或复印,审查员可以要求重写整个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或其任何部分。除非按照审查员要求,一般不接受替代说明书。在知识产权局公报公布注册之前的两(2)个月内,可能需要使用替代说明书。


451明确撤回申请。―― 可以向知识产权局提交一份书面撤回声明以明确撤回申请,由申请人本人与记录在案的受让人(如有)签字,并指明需要撤回的申请。

 

 

9

 

申请人响应时间;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回应,视为撤回申请

 

452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回复形式审查报告、发布与公布费用通知,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a) 如果申请人未能在本规则规定时间内继续实施申请,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b) 仅在有合理和充分理由的情况下,答复时间方可延长,并应指定合理的延长时间。任何延期申请要求都必须在到期日当天或之前提交。审查员最多可给予两(2)次延期,但回复期限加延期期限总长不得超过自回复通知邮寄日期起六(6)个月。

(c) 为实施申请以使其免于被撤回,必须视具体情况采取完整而适当的行动。任何所做修改并未对知识产权局审查意见做出回应,则申请仍将被视为已撤回。

(d) 如果申请人采取行动诚意尝试推动最终审查意见的出台,并对审查官的审查意见做出基本上完整的回应,但因疏忽而遗漏了对部分事项的考虑或对某些规定的遵守,则可以考虑在撤回申请前为申请人提供解释和查漏补缺的机会。

(e) 对于未签名或签名不正确的文件,可以接受及时修改的文件,或带有正确签名的副本。

 

453恢复申请。―― 对于因未能继续实施而被认定撤回的申请,如申请人向审查员表明其未能继续实施的原因在于欺诈、意外、错误或可原谅的疏忽,则该申请可在撤回通知邮寄日期之后四(4)个月内作为待完成申请得到恢复。

 

被撤回申请的恢复申请必须附有(1)未继续实施的原因,(2)完整拟议回复,以及(3)所需费用。

 

未按照本规定恢复的申请视为无效。[根据第092000)号知识产权局命令修订]


 

5部分

注册证书

 

 

500注册证书内容。―― 注册证书应以菲律宾共和国的名义发布,加盖知识产权局公章,由处长签字,并与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图纸(如有)一起归入知识产权局账簿和记录。

 

501任何相关方均可查阅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完整说明、权利要求和图纸。


6部分

影响申请或注册的其他程序

 

第一章

 

转让

 

600转让形式―― 为符合记录要求,专利转让必须:

(a) 采取书面形式,如果使用英文或菲律宾语以外的语言,则文件必须附有英文翻译;

(b) 必须得到公证人或其他被授权执行宣誓及其他公证行为的人员的承认,并经上述公证人员或其他官员签名并加盖印章;

(c) 如果受让人不在菲律宾居住,则必须附有菲律宾代理人任命书;

(d) 相关申请必须注明编号和日期,提供注册人姓名以及证书所列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名称;对于注册申请的转让,应注明申请编号和申请日期,同时注明申请人姓名、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名称,如果转让发生于实施申请之时或之后,但此时尚未提交申请,则应通过实施日期和申请人姓名以及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名称充分识别该申请;以免对相关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或相关申请产生误解;而且

(e) 必须附上所需记录与发布费用。

601影响注册或申请名称的其他文件格式,包括许可证。―― 为符合记录要求,包括许可证在内的其他文件必须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求。

 

602转让书以及其他需要提交副本的文件。――应提交转让书原件与带签名的副本;如原件不可用,可提交两份核证副本。记录在案后,知识产权局应保留签名副本或其中一份核证副本(视情况而定),并将原件或其他核证副本交回给转让书提交人,并注明转让书已记录在案。

 

603收到转让书或其他文件或许可证的日期被视为备案日期。―― 知识产权局收到正确格式的转让书或其他文件以及全部记录费用的日期即为此类文件的备案日期。

 

604条。证书可以发放给受让人而非申请人。―― 对于被转让的待处理注册申请,其证书可以发放给申请人的受让人,前提是转让行为已于实际发放证书之前在知识产权局备案。

 

605受让人可以在知识产权局的任何流程中采取行动。―― 专利所有人或申请人可能在知识产权局任何流程中采取的任何行动都可由受让人实施,前提是转让必须已记录在案。

 

 

第二章

 

放弃、更正和修改证书

 

606放弃证书。―― (a)对相关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具有授权、许可或其他权利、所有权或权益的所有人士出具经核准的书面同意书,并经知识产权局备案后,注册权所有人可以向知识产权局申请放弃注册、权利要求或部分权利要求。取消申请书应采取书面形式,经过申请人正式核实,如在国外执行则需经过认证。

 

(b) 任何人均可向知识产权局发出通知,告知其反对放弃注册,如果收到此类通知,专利处应通知注册权所有人,并做出相应决定。

 

(c) 如果知识产权局认为注册可以放弃,则可接受请求,自知识产权局公报发布通知表明已接受放弃请求之日起,注册将停止生效,但在该注册用于政府服务之前,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也不因使用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而产生任何累积权利赔偿。

 

607更正知识产权局错误。―― 专利权人或受让人提交书面呈请(一式两份),并向知识产权局提交向其放发的注册副本后,处长有权免费纠正因知识产权局的疏忽而产生的任何注册错误,以使注册与记录相符。

 

608更正申请错误。―― 根据任何相关人士要求并支付规定费用后,处长有权纠正注册文件中并非由知识产权局疏忽造成的的形式和文书性质的错误。

 

609.注册变更―― 注册所有人有权要求专利处变更证书,以:

(a) 限制其赋予的保护范围;

(b) 纠正明显错误或文书错误;以及

(c) 纠正除(b)项所述善意错误以外的错误;前提是,如果此类变更将扩展注册所赋予的保护范围,则不得在注册发布后两(2)年内提出变更请求,且变更不得影响任何依靠已公布注册的第三方的权益。

 

610修改或更正方式及其公布。―― 对注册的修改或更正必须附有证书,加盖知识产权局印章,由处长签字,此证书应附加于注册文件后。上述修改或更正通知应通过知识产权局公报公布,知识产权局提供的注册副本应包含修改或更正后的证书副本。

 

 

第三章

 

备案;权利转移

 

611权利转移。―― 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和申请应得到《民法典》规定的与其他财产权利相同的保护。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及其涉及的所有权利、所有权或权益均可通过继承或遗赠进行转让,也可作为许可合同的标的。

 

612转让。――可以转让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与申请涉及的全部权利、所有权或权益,也可转让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完整注册的不可分割份额,在这种情况下,各方成为共同所有者。转让可能仅限于特定领域。

 

613记录。――知识产权局应将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或申请的所有转让、许可以及与其权利、所有权或权益有关的所有其他文书记录在案,这些文件应以适当形式提交给知识产权局,以备案于知识产权局的相关帐目与记录。应提交原件及其签名副本,应对其内容保密。如原件不可用,可以提交一式两份的认证副本。

记录在案后,知识产权局应保留该副本,并将原件或核证副本退还给提交人,并告知该记录将通过知识产权局公报公布。

 

除非此类文书在购买或抵押日期起三(3)个月内或在后续购买或抵押之前记录于知识产权局,否则此类文书对于任何后续购买者或抵押权人不具价值。

 

614共同所有者的权利――如果两人或两人以上通过共同拥有注册,或通过注册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不可分割部分的转让,或通过继承此类权利而共同拥有一项注册及其相关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则每位共同所有者均有权亲自制造、使用、出售或进口此类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以谋利:但是,在未得到其他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或在未与其他所有者按比例分割收益的情况下,任何共同所有者均不得向他人授予许可或出让其全部或部分权利、所有权或权益。


第四章

 

索要可注册性报告

 

615哪些人可以索要可注册性报告。申请人或任何相关方,包括参与处理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案件的司法机构和准司法机构,均可在支付所需费用后要求提供有关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可注册性报告。不过,索要可注册性报告的司法机构和准司法机构应免除支付费用。[根据第612001)号知识产权局命令修订]

 

616可注册性报告内容―― 关于已注册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可注册性报告应包含对相关现有技术文件的引用,并适当注明其相关性,以协助索取方确定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利要求是否具有新颖性。

 

如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可注册性报告根据本规则于注册前发布,并在注册后公布,则所提供的可注册性报告应仅限于已公布的可注册性报告;不过,索要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可注册性报告的人士可明确要求可注册性报告包含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之后产生的其他信息或文件。

 

617发布报告的时间。――应在收到索取人要求并全额支付所需费用后两(2)个月内提供可注册性报告。


7部分

 

申诉和上诉

 

700向处长质疑审查员形式审查意见的正确性。――可以就审查员对形式问题的重复审查意见或要求向处长提交申诉,也可在其他适当情况下提交申诉。此类申诉以及其他可能提交的申诉必须包含相关事实陈述和待审查要点。应在申诉书中附带或体现其支持备用的简要说明或备忘录(如有)。审查员可在处长指导下起草书面声明,说明其对申诉书涉及问题的决策理由,并将声明副本发送给申诉人。

 

701向处长申诉。――所有申请人均可在审查员最终拒绝注册申请后向处长提出申诉。

 

702对审查员的投诉应另行提交。――对审查员和其他官员的投诉必须与其他文件分开提交,并将得到及时调查。

 

703未收到申诉的情况下审查员最终决策的效力。――如果审查员的最终决策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收到提交给处长的申诉,或申诉未继续实施,则此类决策应被视为最终决策,在对相关标的的所有后续行动中具有判决效力。

 

704申诉时间与方式。―― 所有上诉或申诉书均需一式两份,并在申诉书寄出后两(2)个月内支付所需费用,且必须指明所有申诉理由,由申诉人或上诉人或其聘请的记录在案的律师签字。申诉书应简要介绍申诉人作为申诉依据的理由与论点。应向审查员提供申诉书的第三份副本。如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简要说明,申诉应予以驳回。

 

705审查员答复。―― 审查员应自处长要求其提供书面声明起两(2)个月内提供书面声明,以回应申诉人或上诉人。审查员应向申诉人或上诉人提供该声明的副本。

 

706上诉人回复。―― 如有上诉,上诉人可在收到审查员答复后一(1)个月内作出简短答复,只回应审查员回复中提出的新内容。

 

707向局长申诉。―― 上诉人收到处长决策后十五(15)天后,处长决策或命令将被视为最终有效决定,除非上诉人在此期间向处长提交“再考虑”动议,或向局长提出申诉,并提交上诉通知及支付所需费用。


只允许针对处长决策或命令提供一次“再考虑”动议。

 

708上诉人简要说明要求―― 上诉人应自提交申诉通知之日起一(1)个月内提交简要说明,介绍申诉所依据的理由和论点。如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简要说明,申诉应予以驳回。

 

709处长意见。―― 根据局长要求,处长应在一(1)个月内提交其关于上诉人简要说明的意见。

 

710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 处长决策应为最终有效决策,除非上诉人根据上诉法庭规则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要求地方审判法庭作出判决。不允许针对局长决策或命令提交“再考虑”动议。

 

 

最后条款

 

1通信。―― 以下规定适用于注册人/申请人与知识产权局或专利处之间的通信:

 

(a) 业务事宜以书面形式处理。所有与知识产权局或专利处的业务均应以书面形式处理。审查意见完全以书面记录为基础。所有口头承诺、规定或理解均为无效。

(b) 申请人及其他人士没有必要亲自前往知识产权局。除非另有规定,否则申请人和其他人员没有必要亲自前往知识产权局。其业务可以通过信函处理。

(c) 使用专利处处长名义的通信。所有与专利局管辖范围有关的知识产权局信件都必须以专利处处长的名义发送。所有与此类事项有关的信件和其他通知必须发送给专利处处长,如果发送给任何其他人员,通常信件将被退回。

(d) 不同事项使用独立信件。在所有情况下,不同调查事项应使用独立信件。

(e) 与申请有关的信件。涉及申请的信件应说明申请人的姓名、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名称、申请编号与申请提交日期。

(f) 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信件。涉及实用新型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信件应说明专利权人姓名、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名称、注册编号与发放日期。

(g) 对于部分主题无法提供信息。在专利申请提交之前,知识产权局不能回应有关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新颖性的咨询。

为申请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人应做出自行判断或咨询律师或专利代理人。知识产权局对申请人开放,申请人本人或其律师或代理可对所有与专利有关的记录进行检查。此外,在其申请按照法律和本规则要求形式提交知识产权局之前,知识产权局不为申请人提供协助,直至其申请按照法律和本规则要求形式提交知识产权局。对于有关人士的咨询,知识产权局可以回复相关法律、规定或信息通报副本,并标记出其中的相关部分。

 

审查员文摘不供公众查阅。

 

上述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禁止知识产权局开展任何方式的信息宣传活动以提高公众对专利法的认识。

2预付费用;应提前支付的费用。――快递费、运费、邮费、电话费、电传费,包括纸张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以及向知识产权局发送的任何信息所产生的所有其他费用必须全额预付。否则,知识产权局将拒绝接收此类内容,也不会对有关事项采取任何行动。

 

应支付给知识产权局的申请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应由知识产权局在交付任何服务之前收取。

 

3针对待审查申请的形式与检索报告。―― (a)对于19981231日或之前提交、根据199811日《知识产权法》受理的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其形式审查报告与检索报告应由前专利、商标与技术转让处机电审查部与化学审查部部长于1999131日或之前发放。

 

b)对于19981231日或之后提交、根据申请人按照19971216日由贸易和工业部长发布的1040号备忘录命令所选择的法案受理的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形式审查及检索结果将根据《专利案件实务细则》(Rules of Practice in Patent Cases)修订版发送给申请人。不过,为避免此类申请与根据《知识产权法》提交的申请之间的潜在冲突,机电审查部和化学品审查部部长发布包含1999131日或之前的形式审查与检索结果的知识产权局审查结果。此外,申请人可向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通知,并附上申请人根据本规则第207308条(视情况而定)所采取行动的明确声明,以使申请继续按照本规则实施。

 

4待完成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期限。―― 考虑到根据此前法案提交、但根据本规则实施的申请提交时间,以及《知识产权法》的生效时间,以下规则适用于待完成申请的受理期限:

(a) 在本规则生效之前、根据《知识产权法》提交的实用新型注册申请,以及根据此前法案提交、但根据本规则实施的申请应于本规则生效之日后第七年年底到期,且不可续展。

(b) 在本规则生效之前、根据《知识产权法》提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以及根据此前法案提交、但根据本规则实施的申请应自本规则生效之日后拥有五年有效期,


可根据《知识产权法》和细则规定续展。

5实施。――为确保正常服务,在专利处组建工作完成之前,本规则实施工作由前专利、商标与技术转让处人员完成,具体人员由专利、商标和技术转让处机电审查部与化学品审查部部长推荐、由局长任命,或由专利处处长(如处长已任命并上任)或代理处长或局长任命的负责人推荐。

6法令废除。――所有与本规则不符的规则、备忘录、通告和备忘通告及其部分,特别是修订后的《专利案例实务细则》,均予以废除,在199811日《知识产权法》生效日仍未完成的所有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应继续根据《知识产权法》和本规则受理,除非根据19971216日由贸易和工业部长发布的第1040号备忘录命令,申请人于1998630日或之前选择根据申请所依据的法律继续实施该申请。

7可分离性。――如果本规则中的任何规定无效,或在任何条件下无法实施,本规则的其他规定将不受影响。

8提供认证副本。――特此指示二级记录官(菲律宾)Eduardo Joson先生,立即向菲律宾大学法律中心提交本规则三(3)份认证副本,向总统办公室、菲律宾参议院、菲律宾众议院、最高法院和国家图书馆各提交一(1)份认证副本。

9生效。――本规章与规则应在通过公共报纸发布后十五(15)天生效。

1998122日。

(已签署)。EMMA C. FRANCISCO局长


建设单位:广西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

技术支持:广东中策知识产权研究院、知识产权出版社

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云景路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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