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王国位于中南半岛南部,与越南、泰国和老挝毗邻。面积约18万平方公里,首都为金边。柬埔寨人口约1500万,其中高棉族占总人口的80%,华人华侨约100万,官方语言为柬埔寨语。柬埔寨实行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最高元首,国会是最高权力和立法机构,参议院有权审议国会通过的法案。政府首相由赢得国会议席50%+1简单多数的政党候选人担任。现任国王为诺罗敦·西哈莫尼,参议院主席赛冲,国会主席韩桑林,首相洪森。
柬埔寨现行宪法1993年9月21日经柬制宪会议通过,由西哈努克国王于同年9月24日签署生效。宪法规定,柬埔寨的国体是君主立宪制,实行多党制和自由市场经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国王是终身制国家元首、武装力量最高统帅、国家统一和永存的象征,有权宣布大赦,在首相建议并征得国会主席同意后有权解散国会。国会是柬埔寨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和立法机构,每届任期5年。经济方面,柬埔寨是传统农业国,工业基础薄弱,依赖外援外资。贫困人口约占总人口14%。实行对外开放和自由市场经济政策。外交上,柬埔寨奉行独立、和平、永久中立和不结盟的外交政策,迄今已经同107个国家建交。柬埔寨政府加强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合作,重视发展同日本、法国、美国等国关系。
柬埔寨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其最主要的三大经济发展支柱分别是:农业、旅游业以及纺织业。在1994年至2015年间,柬埔寨经济的平均增长率为7.6%,是全部东盟国家经济体中发展速度最快的一个。柬埔寨在持续推进本国经济发展现代化进程并促进经济繁荣的同时,在知识产权制度方面也取得了一些进展,这表明该国政府对于促进与推进创新以及外国投资等事项秉持着高度认真的态度。
第一章 柬埔寨知识产权基本情况
尽管柬埔寨已于1995年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并于1999年加入《巴黎公约》,但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长期以来一直比较薄弱。进入新世纪以来,柬埔寨政府已通过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取得长足进步,目前已符合WTO义务要求。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包括:《商标、商号与反不正当竞争法》(2002年);《版权与相关权利法》(2003年);《专利、实用新型与工业设计法》(2003年)。此外,柬埔寨政府还准备颁布下列法律:《未披露信息与商业秘密保护法》、《育种者权利与植物品种保护法》。
除了本国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体系外,柬埔寨还加入了大量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相关多边条约以及知识产权区域性条约,表1是柬埔寨加入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2是柬埔寨加入的知识产权相关多边条约。
表1 柬埔寨加入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公约名称 |
生效时间 |
工业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 |
2017年2月25日 |
专利合作条约(PCT) |
2016年12月8日 |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
2015年6月5日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1998年9月22日 |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
1995年7月25日 |
表2 缅甸加入的知识产权相关多边条约
公约名称 |
生效时间 |
名古屋议定书 |
2015年4月19日 |
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公约第二议定书 |
2013年12月17日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2013年1月19日 |
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 |
2009年1月2日 |
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2005 |
2007年12月19日 |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
2006年11月23日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2006年9月13日 |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2006年2月13日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
2005年10月2日 |
建立全球作物多样性信托基金的协议 |
2005年5月6日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 |
2005年2月16日 |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 |
2004年10月13日 |
TRIPS协议 |
2004年10月13日 |
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公约 |
2004年6月29日 |
《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
2003年12月16日 |
日内瓦四公约第一议定书 |
1998年7月14日 |
日内瓦四公约第二议定书 |
1998年7月14日 |
联合国关于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约 |
1997年11月16日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1996年3月17日 |
生物多样性公约 |
1995年5月10日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1992年8月26日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1992年2月28日 |
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移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 |
1972年12月26日 |
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 |
1962年7月4日 |
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议定书 |
1962年7月4日 |
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公约 |
1959年6月8日 |
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难者境遇公约 |
1959年6月8日 |
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 |
1959年6月8日 |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公约 |
1959年6月8日 |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
1956年2月15日 |
1952年9月6日世界版权公约 |
1955年9月16日 |
1952年9月6日于日内瓦签署的世界版权公约的第一议定书 |
1955年9月16日 |
1952年9月6日于日内瓦签署的世界版权公约的第二议定书 |
1955年9月16日 |
1952年9月6日于日内瓦签署的世界版权公约的第三议定书 |
1954年8月19日 |
自由过境公约和规约 |
1953年11月9日 |
关于教育、科学和文化物品进口的协定 |
1952年5月21日 |
柬埔寨《专利、实用新型与工业设计法》规定工业矿产能源部为申请专利、注册实用新型和工业设计的主管部门,发明人应向其提交申请并缴纳相关费用。
根据柬埔寨王国政府54 号法令,柬埔寨知识产权局(Department of IntellectualProperty)于1997 年9 月22 日正式成立,由柬埔寨商业部国内贸易司直接领导和管理,是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秘书处。柬埔寨知识产权局的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是商标、商号及反不正当竞争;二是商品地理标志;三是有关商业秘密保护;四是使用许可证及经营所有权转让;五是其他商业部管辖范围内的与知识产权有关事宜;六是进行商标及商品地理标志登记造册,记录使用许可证的发放,并对商标经营所有权进行授权;七是根据商标权人的合法申请,在法律允许的基础上,对产品的商标进行专用权认证;八是与各省、市商务厅进行合作,接受商标注册申请,解决与商标、商品原产地标志有关的纠纷;九是解决商业部管辖范围内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各项纠纷;十是与有关权力部门及司法机构进行合作,以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的违法行为;十一是创建专门的门户网站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对各项法律及条例进行宣传,并及时更新已注册的知识产权数据;十二是参与研究各项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条约及协定,探讨柬埔寨签订这些国际条约及协定所可能获得的利益;十三是推动知识产权商业化,并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评估;十四是完成上级委派的其他任务等。
根据柬埔寨王国商业部的提议,为制定统一的国家知识产权政策,柬埔寨王国政府于1999年2月22日签发16号《关于成立‘知识产权三方管理委员会’的决议》。知识产权三方管理委员会负责:第一,加快制定与知识产权领域有关的法律法规,以推动柬埔寨尽早融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二,协调王国政府相关部门间存在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问题。
为进一步统一政策的制定、加强落实执行知识产权法及吸引技术援助,柬埔寨王国政府于2008年9月18日签署142号《关于成立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的政府法令》。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由王国商业部部长担任主席,知识产权局作为委员会秘书处,另13 部部长为委员,全面负责制定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统一政策,加强与各机构间的合作,组织做好新法新规的宣传普及工作以及对接技术援助等。与知识产权三方管理委员会职责不相一致的是,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还须重点以政府官员、学生及教育机构为对象,做好知识产权法的宣传普及工作;配合有关权力机关、法院,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活动;对国际协议和条约进行研究等。
第二章 柬埔寨的专利制度
柬埔寨专利法自2003年1月22日起开始实施。柬埔寨的专利法是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相关国际组织以及某些发达国家的帮助下制定的,一开始就融入了专利国际保护因素。柬埔寨直至2006年才开始运行专利系统。
根据中国知识产权局与柬埔寨工业与手工业部达成的协议,自2018年3月29日起,中国发明专利(暂时不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可在柬埔寨直接登记生效。通过这一途径,中国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避免冗长的实质审查程序并节省申请成本,快速而便捷地在柬埔寨获取专利权及相关保护。中国有效发明专利在柬埔寨生效,是指经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并维持有效的中国发明专利,只要是申请日在2003年1月22日之后的,无论是新授权的还是已授权并维持有效的,都可以由专利权人向柬埔寨工业及手工业部提出申请。柬方经过形式审查,只要材料齐备就颁发专利权证书,这项中国专利即在柬埔寨直接生效并获得保护,保护期限与该专利在我国的保护期限相同。
柬埔寨专利法的保护范围包括通过柬埔寨专利法和PCT国际申请途经申请柬埔寨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3种专利。与医药产品有关的发明通常在柬埔寨是无法获得专利权的。这是因为柬埔寨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定获得了豁免,其允许最不发达国家在2033年以前可以不向任何医药产品授予或者实施知识产权。
1.发明专利
《专利、实用新型和工业设计法》中规定,发明专利需要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适用性。新颖性体现在该发明专利不能由现有技术进行预测,现有技术指的是在填写申请或者优先权声明该发明之前,以有形的形式、口头披露方式、被使用或者其他方式,在世界任何地方向公众公开的一切。针对上述,如在提交日期或者申请的优先权日之前的12个月内该发明由当前申请人或其搭档公开,或者被第三方盗用,那么该发明的的公开无效,仍然具备申请专利的权利。创造性体现在,考虑到与申请发明有关的现有技术,如果该发明对于本行业具有普通技能的人并不明显,那么判定其具备创造性。工业适用性方面,如果一项发明可以在工业中制造或使用,应视为工业上适用。
下列发明,应当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
(1)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
(2)从事商业、纯粹精神行为或玩游戏的计划、规则或方法;
(3)通过手术或治疗对人或动物身体进行治疗的方法,以及对人或动物身体进行的诊断方法;
(4)本法第136条规定的药剂制品;
(5)除微生物以外的植物和动物,以及主要用于生产植物或动物的生物过程;
(6)植物品种。
同时,如果这些发明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对人、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带来危害,或者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损害以及违反法律,那么将被排除在专利之外。
《专利、实用新型和工业设计法》中规定专利的所有权属于发明者。如果有两人或多人共同完成该发明,那么专利的所有权由大家共同拥有。如果在某种程度上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彼此独立制造同一发明,最早提交的申请人,或在有优先权要求下最早声明优先权应享有专利权,只要上述申请不被撤回、放弃或拒绝。发明者涉及雇佣关系时,除非在合同条款中特别说明,否则专利权属于雇主。专利所有人将在专利中署名,除非他签署了声明并提交给注册机构表明希望以匿名形式注册。专利所有人向其他任何人作出的任何关于匿名注册的承诺不具法律效力。
专利的权利不可延伸到以下几条:
(1)对在柬埔寨王国境内或在柬埔寨王国境外由该专利的拥有人或征得其同意将物品投放到市场上的行为使用条款;
(2)对临时或意外进入柬埔寨王国领空、领土或水域的其他国家的航空器、陆上车辆或船只使用条款;
(3)仅为实验目的而与专利发明相关行为;
(4)在提出申请前或在优先权日之前的情况下,在柬埔寨王国使用该项发明或正在为此种用途进行有效和认真准备的行为。
同时,部长可决定,即使未经专利所有人的同意,由部长指定的政府机构或第三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利用本发明:
(1)当公共利益需要时,特别是国家安全、营养、健康或国家经济其他重要部门的发展需要时;
(2)司法机构已确定专利的拥有人或被许可人的利用方式是反竞争的。
2.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制度和发明专利制度除了在某些条款上有差别外,几乎完全一样。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证书是指为保护实用新型而授予的证书。实用新型是指一项新的、工业适用的发明,可以是一个产品或者过程。与发明专利的差别体现在创造性上,实用新型专利对专利的创造性要求不高。在其他方面,两者一致。
3.工业设计
根据专利法,任何线条或颜色的组和或任何三维形式,或任何材料,不论是否与线条或颜色相关,只要这种成分、形式或材料给工业或手工业产品带来特殊外观,并可作为工业或手工业产品的样板,均可被视为工业设计。专利法所规定的保护,不延伸到工业设计中仅用来获取技术成果的内容,也不延伸到外观的任意特征方面没有任何自由的程度。
工业设计可注册的要求是其新颖性。新颖性的定义是,在提交申请日之前或者申请的优先权日之前,工业设计如果没有以有形的形式或以任何其它方式在世界任何地方公布,则视为新的。针对上述,如在提交日期或者申请的优先权日之前的12个月内该发明由当前申请人或其搭档公开,或者被第三方盗用,那么该发明的公开无效,仍然具备申请专利的权利。有违社会公正和道德的工业设计不具备注册资格。工业设计对保护主体的规定和发明专利的规定一致。
发明专利的有效期限为该专利申请的提交日期起二十年。实用新型的有效期限为该专利申请的提交日期起七年,期满不得延长。工业设计的保护期限是申请注册的日期起五年,该期限可以通过缴付订明费用续期两次,每次延展五年。
为维持专利或专利申请,从专利申请提交日期起后一年开始,每年须提前向注册官缴付年费。根据专利法第130条缴纳订明附加费后,可以在年费提交上获得六个月的宽限期。未按照规定缴纳年度费用的,应当视为撤回或者专利权失效。申请专利、实用新型证书、工业外观设计登记和有关事项的费用,由工业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联合声明》规定。
第三章 柬埔寨的商标制度
《柬埔寨王国商标、商号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柬埔寨知识产权局负责编纂和实施的首部与商标及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法律。该法经柬埔寨王国第二届国会于2001年12月6日举行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并于2002年1月8日正式实施。《关于落实柬埔寨王国商标、商号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政府法令》经柬埔寨政府内阁于2006年7月7日召开的全体会议一致同意实施,旨在《柬埔寨王国商标、商号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就商标注册申请及其驳回、代理、宣布商标优先权、商标除名,及边境口岸为执行《柬埔寨王国商标、商号及反不正当竞争法》需采取相应措施时应遵守的法定程序予以补充规定。
柬埔寨是使用优先制的国家,凭商标的原始凭证认定权利人。柬埔寨的商标法的目的是保护柬埔寨王国中正式登记的商标和商号,防止在创造、使用商标和商号方面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标法规定,“商标”是指能够区分企业的商品(商标)或服务(服务商标)的任何有形标志;“集体商标”是指在申请登记时指定的可见标志,通过该标志能够区分使用该标志的公司的来源和商品、服务质量等特征;“商号”是指识别和区别企业的名称。
以下商标不能被登记:
(1)如果不能将一个企业的货物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劳务区分开来;
(2)如果违反公共秩序、道德或习俗;
(3)如果可能误导公众或贸易界,特别是有关货物或服务的来源或其性质和特点;
(4)如果与国际公约中任何国家、政府间组织或组织所通过元素、徽章模型、旗帜、其他象征、名称、名称缩写、正式标志相同或者是模仿上述或者包含上述中的部分,那么该商标不能被注册,除非得到该国家或组织主管当局的授权;
(5)在柬埔寨王国境内,与另一企业的货物或服务的商标相同或类似,或构成其译文;
(6)如果与他人正在申请注册或者拥有更早申请日期和优先权日起的商标相同,且商标对应的商品和服务一样,或与上述商标类似以致可能造成欺骗或引起混淆。
商标一经注册,即对注册的商标授予以下权利:
(1)对已注册商标相关的任何商品或服务的使用,除注册所有人以外,均须要得到所有人的同意;
(2)商标的注册拥有人除拥有法律提供的任何其他权利、补救措施或行动外,还有权对任何未经其同意侵犯商标的人提起诉讼。该项权利适用于与注册商标相似的标志,只要该标志与货品及服务有关并可能在公众中引起混淆。
(3)商标注册所授予的权利不应延伸到注册所有人或征得前者同意的人在柬埔寨王国市场上的行为。
商标的保护期是在申请的提交日期起十年,并且可应要求连续续期,每次十年,前提是注册者缴付订明的续期费。商标的延期有六个月的宽限期限。
第四章 柬埔寨的版权制度
柬埔寨版权及相关权法(版权法)于2003年3月5日颁布,旨在帮助作者保护作品的权利,保护作者、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作品,以确保作品并合法利用这些文化产品。
虽然作品是自动保护的,但版权所有者可以将其作品存入MCFA。在支付注册费后,MCFA将为注册工作签发注册证书。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注册是自愿的,不需要执行第三方侵权的权利。柬埔寨加入的任何有关版权和相关权的条约的规定应适用于版权法处理的事项。如果与版权法有冲突,以这些国际条约的规定为准。
版权法规定,通过作者的智力进行创作的原创作品受到法律的保护。创造性的认定是,独立于所有公开披露,由作者的想法进行唯一的视线,即使不完整。协作作品是指由几个自然人共同努力而产生的成果。衍生作品是指通过翻译、改编或修改的方式在原创作品基础上创造的作品,包括翻译、改编、整理、修改或其他改进工作,或数据库的编制,无论是机器可读形式或其他形式,都受版权法的保护。更近一步,任何作品的标题,体现了作品的原创性质,跟作品本身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集体作品是指由一个自然人倡议并以他的指导和命名编辑、出版和公开的作品,但由多人共同创作完成。
根据版权法,除非有相反的证据,版权属于创造和披露该作品的自然人(们)。共同作者是合作作品的所有者。共同作者必须根据一致的书面协议行使他们的权利。如有异议,他们必须向法院提交申诉。假名或匿名作品的作者也享有该作品的权利。只要作者不公开其公民身份,并证明他/她是撰文人,那么他/她将由出版者或最初披露作品的人代表,代表人有权行使和执行作者的道德和经济权利。出版人或者披露作品的人,必须拥有一项协议,证明原作者的身份、假名或者匿名。作品的作者是道德和经济权利的第一持有者。在作者存在雇佣关系的情况下,作品是为作为雇主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利益而创作,除了存在与雇用合同相抵触的规定外,该作品的经济权利被应视为雇主的。
根据版权法的内容,下列事项受到本法保护:
(1)各种阅读书籍或其他文学、艺术、科学、科教类的文献;
(2)讲座、演讲、布道、口头或书面答辩书和其他具有相同特征的作品;
(3)戏剧作品或音乐剧;
(4)舞蹈作品,无论是现代或改编自传统或民俗的作品;
(5)马戏表演和哑剧;
(6)音乐作品,无论有或无文字;
(7)视听作品;
(8)绘画、雕刻、雕塑或其他拼贴画作品,或应用艺术;
(9)摄影作品,或那些用类似摄影技术实现的作品;
(10)建筑作品;
(11)地图、草图或与地理、地形或其他科学相关的作品;
(12)计算机程序和与这些程序相关的设计百科全书文档。
(13)在工艺品、手工纺织品或其他产品中的拼贴画产品或其他服装时尚。
为了获得版权法的保护,有关的作品必须属于下列类别之一:
(1)柬埔寨国民或习惯居民的作者作品;
(2)作品首先在柬埔寨出版;
(3)视听作品,其制作商总部位于柬埔寨或是柬埔寨的惯常居民;
(4)在柬埔寨建造的建筑作品,以及其他在柬埔寨建筑或其他建筑物中的艺术作品;和柬埔寨有义务根据国际条约给予保护的工作。
但是,下列作品不受版权法的保护:
(1)宪法、法律、敕令、附属法令和其他条例;
(2)国家组织发布的公告、决定、证书、其他指示的通知;
(3)法院判决或其他;
(4)前三条所述材料的翻译;
(5)想法、形式、操作方法、概念、原则、发现或纯粹数据,即使在任何作品中有所表达、描述、解释或体现。
同样重要的是要注意对所有者权利的限制,允许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
(1)仅供个人使用;
(2)用于教育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和分析,简短的引文和引文。
保护期限从作品创立之日开始,延续到作者去世后的五十年。关于合作作品,保护期限应持续到最后一位作者去世后五十年。如果作品以匿名或者化名出版,那么保护期限是从作品创立之日起七十五年。
第五章 柬埔寨的其他知识产权制度
《柬埔寨王国商品地理标志法》经柬埔寨王国第五届国会于2013 年12月30日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于2014 年1月20日正式实施。涉及对地理标志的管理机构、注册地理标志的法定程序、投诉、注册国外地理标志、注册优先权、审查、调整及除名、撤销、临时措施及边境措施、代理、关于国际条约的实施及解释、暂扣及没收、处罚等方面规定。柬埔寨王国政府制定《商品地理标志法》,以“保护生产者、经营者的知识产权及地理标志产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身份及荣誉,强化地理标志保护知识及帮助国家降低贫困”为出发点,对柬埔寨王国境内一切与地理标志有关的管理、注册、认定及保护做了明确规定。
以下地理标志可能会受到保护和登记:
(1)农产品;
(2)视频;
(3)工艺品;
(4)按照《商品地理标志法》规定在柬埔寨生产或改造的其他货物。
《商品地理标志法》列出了在柬埔寨不允许受到保护和注册的四种主要类型的地理标志:
(1)不符合《商品地理标志法》、道德价值、良好传统、宗教信仰或公共秩序的说明;
(2)公众对货物或制造过程的质量、规格或地理来源的混淆;
(3)已经成为通用术语的指示;
(4)用作植物品种或动物品种名称的指示。
地理标志注册必须向商务部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交一份规格书,具体说明所涉货物的地理区域,生产条件以及为寻求地理标志保护的特定货物的资格认定程序。根据《商品地理标志法》,国内外的地理标志都可以注册。
第六章 柬埔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柬埔寨的司法体系分为三级,由各省市的一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柬埔寨无独立检察院,各级法院设检察官,行使相关职能。如果一方对于初审法院的判决不满意,可以向位于首都金边的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对案件进行事实审查和法律审查,如果一方对于上述法院判决不满,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是柬埔寨最高级别的法庭,最高法院接受各方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并对于法律适用进行判断,最终决定可以推翻上诉法院的判决,发回重新审理,如果上诉法院不接受最高法院的指导并且坚持自己的判决,同时双方再次将案件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必须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并最终形成判决。
柬埔寨法院中,经济纠纷、民事、刑事等都由同一法庭受理。在实际司法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的欠缺,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混用,造成了司法标准不统一,以至于法官的执法空间很大,对各类案件的裁决有很强的的随意性,且“权比法大”的现象较为普遍。另外,一些国际性条约、双边协定,如《投资贸易保护》等,在柬埔寨实际司法过程中也未得到充分的适用。
第七章 柬埔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
柬埔寨的纠纷解决制度传统上是以调解为基础的,而不是基于对抗性的冲突。经常强调的是责任而非权利。代表社会义务和关系之间平衡的解决方案,一方面是合法权利,是正常的,即使在“正确”和“错误”的情况下也是如此。这种解决纠纷的传统做法仍然影响柬埔寨法院的司法争端解决,尤其是在民事和国内事务方面。
柬埔寨法院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发展是2006年7月6日通过了《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载有关于追回某些法律费用的规定并在证据规则方面提供了更大的确定性,包括有关口头和书面证据、专家证据和审判前发现证据的具体规定。《民事诉讼法典》还规定了对执行中销售的法律承认,使得成功的诉讼当事人可以针对另一方的资产进行诉讼,以解决有争议的诉讼请求。《民事诉讼法》仍然是一个相对较新的立法体系,法院尚未完全贯彻和解释其所有条款。尽管如此,这是柬埔寨民事诉讼程序发展的重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