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知识产权发展环境报告(2018-2019)

发布日期:2020-08-06

菲律宾

菲律宾位于亚洲东南部。共有大小岛屿7000多个,其中吕宋岛、棉兰佬岛、萨马岛等11个主要岛屿占全国总面积的96%。海岸线长约18533公里。菲律宾是东盟的成员国。这一区域组织的发展有利于菲律宾同周边国家发展友好关系,开展多个领域(包括知识产权)的对话。作为东盟成员国的菲律宾,是中国在东南亚重要的投资经贸合作伙伴。中菲自建交以来,两国关系总体发展顺利,近年来各领域合作不断拓展,经贸合作关系不断深化。201610月,杜特尔特总统成功访华,中菲关系实现全面转暖,两国关系和各领域合作都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这给中国企业投资菲律宾带来了更多的信心。知识产权决策是海外投资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中国企业在投资菲律宾之前应当制定科学的知识产权决策,谋划知识产权战略布局,从而有效保障投资利益。而全面了解菲律宾知识产权制度,掌握知识产权政策法规,熟悉知识产权环境则是制定知识产权决策、谋划知识产权战略布局的前提条件。

第一章 菲律宾知识产权基本情况

第一节 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沿革

和大多数东盟国家一样,菲律宾也曾经经历过被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殖民统治的历史,所以菲律宾的法制深受外来法制因素的影响。菲律宾曾经遭受美国的殖民统治,因此其法制明显的体现出美国法的特点,沿袭了英美法系诸多法制传统,重视判例在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菲律宾也非常重视成文法的立法建设。在知识产权制度方面,菲律宾在1946年独立之前就已经制定出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措施,1997年菲律宾颁布了《知识产权法典》(RA8293),其内容涵盖了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并于2013年进行最新修改,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在菲律宾知识产权局(IPOPHL)下设著作权和邻接权局;授予该局局长及副局长部分执行权;向通过网络途径传播的版权作品提供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盲人享有著作权保护的限制及豁免;合理使用对著作权的限制;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阐明等。截至目前,菲律宾是东盟国家中唯一已经颁布施行知识产权法典的国家。

除了《知识产权法典》之外,菲律宾还制定了《关于商标、服务标志、商品名称标志或印有商标的载体的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保护及知识产权法修订法案》、《菲律宾植物新品种保护法》、《菲律宾技术转让法》等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菲律宾知识产权制度日趋完善。在加强知识产权国内立法的同时,菲律宾为了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还积极加入有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菲律宾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有以下11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WIPO,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马德里议定书,伯尔尼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公约,世界版权公约,TRIPS协议。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政府管理体制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的职能包括:

a.为发明和注册实用新型和工业设计授予专利的申请书进行审查;

b. 审查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的注册申请;

c. 登记技术转让,解决涉及《自愿许可证》第九部分规定中所涵盖的技术转让费用的争端, 并为促进和便利技术转让制定策略;

d. 促进作为技术发展工具专利信息的应用;

e. 定期在其出版物中公布颁发和批准的专利、商标、实用新型和工业设计, 以及注册的技术转让安排;

f. 行政裁决影响知识产权的有争议的诉讼;

g. 与其他政府机构和私营部门合作, 制定和执行加强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计划和政策。

菲律宾知识产权的执法单位有菲律宾贸工部、知识产权办公室和音像法规委员会

 

第二章 菲律宾的专利制度

第一节 专利制度的建立和修订

从立法模式上看,菲律宾对专利的保护没有进行单独的立法,而是将专利保护规则置于《知识产权法典》当中。菲律宾的专利规则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都进行保护。《知识产权法典》的“专利法”篇就可专利标准和范围、专利保护期限、专利内容及其限制、专利的保护都作出了确定的规定。

第二节 专利制度的内容和特点

菲律宾对发明、外观设计及实用新型可授予专利权。发明专利保护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工艺流程、机械、制品或物质构成的实用方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造产品的装饰外观设计。但法典明确表明,不会为发现、科学理论、计算机程序、植物种类或动物品种等进行专利保护。

中国申请人向菲律宾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可以通过三种途径:

1PCT途径

申请人提交一份PCT国际申请,在国际申请日(有优先权的自最早优先权日起)起30个月向菲律宾专利局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在申请人缴纳迟延进入国家阶段的附加费用时可以延长到31个月。

2.巴黎公约途径

申请人在中国首次申请12月内要求优先权向菲律宾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

3.直接向菲律宾专利局申请

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向菲律宾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

中国申请人利用23途径向菲律宾申请专利时需按照中国专利法关于保密审查的规定,递交菲律宾申请前向中国专利局办理保密审查手续,以免日后中国专利申请不被授权,或者授权后被无效。中国申请人向菲律宾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能通过上述的23途径。

一、保护要件

可授予专利的发明指“在任何人类活动领域,对某个难题的任何新颖的技术解决方案,在工业上涉及创造性的步骤,也应授予专利。这可能是或涉及到,一个产品、过程或者对上述的任何改进。” 发明要取得专利保护就必需符合“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要求。作为对专利法规定的进一步细化,菲律宾的《专利实质审查手册》对于可专利性也明确了四点要求:属于一个技术方案、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对于可专利的范围,菲律宾的《知识产权法典》、《关于发明的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手册》采用列举方式进行了界定。根据《关于发明的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手册》的规定,发明专利包括:1.一种有用的装置;2.一种产品;3.或者生产上述二者的方法或改进;4.微生物;5.非生物和微生物方法;或将一个客体运用于一个特定的方法或满足一个特定的目的。

上述客体的保护范围十分宽泛,但以下几类并不属于发明专利 的范畴:

a. 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

b. 执行脑力行为、玩游戏/经商、计算机程序的计划、规则和方法;

c. 对人或动物身体进行手术或治疗诊断的方法。本规定不适用于上述方法中使用的产品和组合物本身;

d. 植物品种或动物品种,或实质上为植物或动物生产的生物过程。本规定不适用于微生物、非生物和微生物过程。但本款规定不妨碍国会考虑颁布一项法律, 对植物品种和动物品种提供特殊保护, 并保护社区知识产权制度;

e.审美创造;

f. 任何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事物。

对于外观设计,1998 年颁布的《关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的实施细则》规定,出于技术或者功能考虑以获得技术结果,或者违法社会秩序、对健康和道德不利的外观设计不受保护。

菲律宾实用新型与我国类似,虽然有实质审查,但仅需要满足新颖性和实用性的标准,不要求创造性。发明专利申请在授权或者拒绝理由通知前可以申请转换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只有一次转换机会。菲律宾外观设计是注册制,只进行形式审查。

二、专利权的保护期

菲律宾专利法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自申请日起算;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限为7年,自申请日起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为5年,自申请日起算,可延展2次,一次5年。

第三章 菲律宾的商标制度

第一节 商标制度的建立和修订

菲律宾的商标制度沿袭了美国商标法律制度的特点,1947年制定的166号商标法、1997年制定的《知识产权法典》以及1998年制定的商标规则,基本上都是以美国的商标法为蓝本。为了合理限制商标权人的权利,督促注册商标持有人充分发挥注册商标在企业经营和市场竞争中的作用和价值,菲律宾《知识产权法典》明确规定:在任何时候,如果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没有法定理由未在菲律宾使用此商标,或者在不间断的3 年内或者更长的时间内未根据许可在菲律宾使用,将被撤销注册商标。

第二节 商标制度的内容和特点

进行商标注册是获得商标法保护的前置程序。在菲律宾,要完成申请商标注册,要经过“提出申请-查证-实质审查-提出异议-核准注册”的步骤。申请人需要向菲律宾知识产权办公室(IP0)下属的商标局(BOT)提出申请,同时要提交申请材料。BOT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查证,看是否有类似或相同的商标注册申请。当商标注册申请符合所有要求时,即通过实质审查,商标就会被初步核准。对初步审定的商标,IPO还要在公报上予以公告,任何人均可自公告之日起30天内提出异议,无异议或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始予核准注册,发给注册证书,并在IPO的公报上予以公告。

一、保护要件

目前在菲律宾商标保护体系中的商标有:商标、服务标志、集体商标、三维标记、颜色标记。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词、字母、数字、照片、徽章、颜色或颜色组合、容器或外部包的形状(不包括以获取某种功能为目的的情况),以及上面的组合。如果应用了颜色标记, 则必须指定颜色。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是个人、合伙企业或者公司。《菲律宾知识产权法》规定,菲律宾境内外的个人、公司、合伙企业或联系人所拥有的商标、商号和服务标志, 应当在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算两个月前在菲律宾境内使用。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公民不受菲律宾境内使用期限的限制。

二、商标权的保护期

菲律宾的保护期为,从提交之日起10年。注册商标期满后, 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月内申请延展。延展注册有效期为10年。连续5年未使用的,将失去商标的专有使用权。

第四章 菲律宾的版权制度

第一节 版权制度的建立和修订

菲律宾现行版权制度的建立始于1997 年制定的《知识产权法典》,随后历经了数次修改。除了版权法的制定和修订,菲律宾还制定强化版权保护的政策措施,版权保护体系得到不断完善。在加强版权国内立法的同时,为加强版权国际保护合作,提高版权保护水平,菲律宾还积极加入了《WIPO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WCT公约》、《WPPT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和《TRIPS协议》等国际公约,近年来菲律宾的版权保护水平和保护环境得到了有关知识产权国际组织的认可。

第二节 版权制度的内容和特点

菲律宾版权法分别对版权人身权和版权财产权及其保护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菲律宾知识产权法典》第193条规定,版权权利人依法享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禁止在非其创作的作品上或歪曲版本上使用其名字的虚假表示的权利。

强化版权保护,严厉打击各种版权违法犯罪行为是菲律宾版权法律制度的一大特点。和大多数东盟国家一样,菲律宾对版权给予了民事、行政和刑事的全方位保护。在民事保护方面,菲律宾版权法除了规定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外,第216.1(e)还规定了法院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有权判令侵权人向受害人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在行政保护方面,菲律宾版权法赋予了有关行政机关及其授权组织解决版权侵权纠纷的职权。在刑事保护方面,对于版权犯罪行为,菲律宾《知识产权法典》对侵权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菲律宾《知识产权法典》第217.1 条规定:“(a)对于首次犯罪,处以1 年至3 年的监禁,加处5万比索至15万比索的罚金;(b)对于第二次犯罪,处以3年零1 天至6年的监禁,加处15万比索至30万比索的罚金;(c)对于第三次核三次以上的犯罪,处以6年零1天至9年的监禁,加处50万比索至150万比索的罚金。”

一、保护要件

菲律宾版权法保护的客体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基本一致。菲律宾版权法保护的客体主要为:

1) 文学和艺术作品

文学和艺术作品,是文学艺术领域的原创性知识创作, 在其创作之时便受到保护。这些作品包括:

a. 书籍、小册子、文章和其他著作;

b. 期刊和报纸;

c. 为口头授课准备的讲座、布道、演讲、论文,不论其是否以书面或其他材料形式做出了删减;

d. 信件;

e. 戏剧或音乐剧作品;舞蹈作品或娱乐表演节目;

f. 有歌词或无歌词的音乐作品;

g. 绘画、建筑、雕塑、雕刻、平版或其他艺术作品;艺术作品的模型或设计;

h. 原始的装饰设计或制造品的模型, 以及其他应用型艺术作品, 不论其是否作为工业设计被注册;

i. 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的插图、地图、计划、草图、图表和三维作品;

j. 科学或技术性质的图画或塑料作品;

k. 摄影作品,包括类似于摄影的过程所产生的作品;幻灯片;

l. 视听作品和电影作品,制作过程类似于电影摄影或其他制作视听记录的作品;

m. 画报插图和广告;

n. 计算机程序;

o. 其他文学、学术、科学和艺术作品。

2) 衍生作品

下列衍生作品亦须受版权保护:

a. 戏剧化、译本、改编、缩编、整理及其它文学或艺术作品的更改;

b. 文学、学术或艺术作品的收藏品, 以及由于选择、协调或安排,原创的数据和其他材料的汇编。

版权所有权包括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禁止在非其创作的作品上或歪曲版本上使用其名字冒充的权利。

二、版权的保护期

(a) 作品的版权应在撰文人的生命期内受到保护,并在其死亡后五十年内得到保障。这条规则也适用于作者死后发表的作品。

(b) 在共同署名作品的情况下, 经济权利应在最后去世的作者的生命期内得到保护, 并在其死亡后的五十年内得到保障。

(c) 如属匿名或假名作品, 著作权应当在作品首次合法出版之日起五十年内得到保护;若在上述期间届满前, 作者的身份被揭露, 应适用于第(a)(b)款的规定。

(d) 就应用艺术作品而言, 保护应为自制作之日起二十五年的期间。

(e) 在摄影作品的情况下,应自出版之日起五十年, 如果未发表,则自制作之日起五十年。

(f) 在视听作品中, 包括与摄影或制作视听录音的过程类似的程序所产生的作品,保护期限为从出版之日起五十年,如未发表, 则自制作之日起算。

第五章 菲律宾的其他知识产权制度

菲律宾的植物保护权是通过在 "新奇""独特性""一致性" "稳定性" 四个实质性条件下审查植物品种而获得的。在申请日期之前,育种或收获物质的品种在指定的时间内没有出售、提供或处置给他人使用,应视为 "新奇"。品种可以清楚地与知名的种类区分,则被认为 "唯一"。其相关特性的多样性是足够一致的,应该被认为是 "一致的"。各种反复繁殖,其相关特性相同,应视为 "稳定"

新品种也必须有一个独特的、特定的名称。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育种者/申请人申请相同的名称登记,育种者/申请人的申请日期或优先权日期有权注册,并排除其他申请人/育种人。之前以外国申请的名义注册,而该申请已在菲律宾使用,则国家有权拒绝登记,并强制育种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另一个名字。当受保护的品种被推向市场时,其注册名称可以由商标、商号或其他标记保护分开提交。

菲律宾《植物品种保护法》第33条规定,树木和藤本植物的保护期限为25年,其他植物为20年。

第六章 菲律宾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菲律宾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各级法院。普通法院系统分为四个层次,即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司法区区法院以及市级法院。市级法院处在菲律宾法院系统的最底层,主要由大城市法院、市法院及市巡回法院这三种法院构成的低级法院。每一个区法院分为几个分支部门,负责受理市级法院的上诉案件和一些较严重的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上诉法院由1个首席上诉法院和49个区法院的法官组成,主要负责受理对民事、刑事一审不服上诉的案件。最高法院只负责受理对法院各条款解释有争议的案件。最高法院的权力被授予由首席法官和大法官构成的整个法院,该院由1名首席法官和14名陪审法官组成,各有一票权。最高法院大法官(首席法官)是其他法官的行政领导。

菲律宾最高法院审理案件,须全体法官出庭,或者酌情由3人、5人或7人组成分庭。如果最高法院法官出缺,应在出缺后的90天内补缺。由分庭审理的案件,应由实际参加审议和表决的法官同意,至少应由法官3人同意才能判决。如果未能取得所要求的同意数,该案件应由全庭判决。但最高法院在分庭或分庭作出的判决中所指定的法律或原则,除最高法院全庭开庭外,不应被修改或推翻。

第七章 菲律宾知识产权民事诉讼

如任何人未经他的同意或在被欺骗时而被剥夺其专利,并被终审法院裁定或裁定该人是真正的发明者,法院应下令由专利权人替代, 或由真正的发明者选择,撤销专利并根据情况补偿其实际损失和其他损失的赔偿。法院应向知识产权局提供本法6768条所述判决或裁决的副本, 而知识产权局须在该公告所载的终审判决或裁定的日期起计三月内, 并记入登记册。专利权人救济的诉讼时效为,自专利申请之日起一年。

就专利侵权民事诉讼而言, 菲律宾规定如下:

1)未经专利权人授权,制造、使用、许诺以专利方式直接或间接地销售、销售或进口专利产品,构成专利侵权。

2)任何专利权所有人,或者任何具有本专利发明的有关权利和利益的人,可以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取得侵权者所遭受的损失、诉讼费和其他讼费,以及获得保护专利权的禁令。

3)如果损害赔偿不足或不能由一个合理确定的事实确定,法院可通过给予相当于合理的许可证费来弥补损失。

4)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情节,裁定赔偿额超过实际损失,但不超过实际损失三倍。

5)法院可以根据权力的判断,将侵权物品、原材料和主要用于侵犯商业渠道的文书排除在外,不得予以赔偿。

6)主动从事专利侵权行为或者向侵权人提供专利产品或者没有其他实质性侵权产品的人,应当共同或各别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任何拥有加入国际公约或居住在这些国家的菲律宾其他成员国的成员, 均可在互惠的基础上受到菲律宾专利法的保护。符合这些条件并在菲律宾未从事业务的人,根据本法准予或被授予一项专利,或可提起侵权诉讼,不论其是否获准在菲律宾境内根据现行法律经营。

任何专利权人或者拥有该专利发明相关权利、利益的任何人,在权利受到侵犯时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从侵权人处获得因侵权遭受的损失、律师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以及获得禁令来保护专利权。如果损害赔偿并不充分,或者不能通过合理确定的事实来认定,法院可以通过给予相当于合理的许可使用费的方式来补偿损失。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决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金,但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三倍。法院可以依职权判决,将侵权物品、原材料和主要用于侵权的工具排除出商业渠道,或者予以销毁并不得给予补偿。积极诱导侵犯专利权的人,或者向侵权人提供专利产品的组成成分或者提供专用于专利方法的无其他实质性的非侵权用途产品的人,应当作为共同侵权人,与侵权人共同或者分别承担责任。

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时,如果法院查证该专利或者其权利要求无效,应当撤销该专利或者权利要求。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局局长在收到法院的撤销专利权的终审判决后应当记录在登记簿上,并在知识产权局公报上公布。

法院可以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鉴定人。鉴定人应当具有诉讼涉及的主题所涉及的科技知识。诉讼各方均可对被法院指定的鉴定人是否适合提起质疑。法院应当给予鉴定人一定的补偿费用,该费用由原告方预付,一旦胜诉,则记入其诉讼成本中予以补偿。

在法院判决侵权人侵权之后,如果侵权人或者纵容其侵权的人反复侵权,侵权人及纵容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不影响提起要求赔偿的民事诉讼。认定犯罪行为成立的,法院可以判决其监禁6个月至3年和/或者判处十五至三十万的比索的罚金。刑事诉讼应当从犯罪之日起3年内提起。

目前菲律宾对版权采取民事保护手段如下:公开道歉、强制令、损失赔偿、扣押或销毁侵权复制品,要求海关暂停放行。如果法院认为这些损害是适当的、明智的和公正的,侵权者应向侵权人支付赔偿金和惩罚性赔偿金。

建设单位:广西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

技术支持:广东中策知识产权研究院、知识产权出版社

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云景路32号

备案号:桂ICP备14002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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