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知识产权发展环境报告(2018-2019)

发布日期:2020-08-06

越南

越南位于中南半岛东部,北与中国接壤,西与老挝、柬埔寨交界,东面和南面临南海。海岸线长3260多公里,面积329556平方公里。越南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国会,任期四年,通常每年举行两次例会。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是政府,本届政府于20164月组成。越南的司法机构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地方法院、地方检察院和军事法院组成。

经济方面,越南是发展中国家。改革开放以来,越南经济保持较快增长,基本形成了以国有经济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格局。近年来越南对外贸易保持高速增长,对拉动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对外关系上,越共十二大重申继续奉行独立、自主、和平、合作与发展、全方位、多样化外交路线,明确要求外交工作越共十一大确定继续奉行独立自主、和平、合作与发展的对外路线,实行开放、全方位、多样化的对外政策,积极主动地融入国际社会。

越南近些年在工业设计保护和商业用途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有所提升,在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框架,特别是与商标保护、域名保护以及打击不同产品的相似标识上有所改善,企业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得到遏制。但是,越南总体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仍有限,相较于大规模的保护覆盖,越南更倾向于个案处理解决,对生命科学专利、环境保护、版权上保护力度不足,未能有效解决打击网络侵权措施,执法环节薄弱,处罚轻微未能起到震慑作用。

第一章 越南知识产权基本情况

第一节 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沿革

越南统一后最早的知识产权法律是19811月公布的《技术进步、生产合理化和发明条例》,但这部法律与当时越南的计划经济相适应,着重于对创造者精神权利的保护,而忽略了对其财产权利的保护。1982年越南颁布了《商标保护法令》,1986年又颁布了《著作权保护法令》,这个条例的重要作用就是越南象征意义地保护著作权,并且越南政府也想通过它来对大众进行知识产权教育。伴随着1986年越南共产党“六大”制定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改革政策,越南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法律:1988年颁布了《实用新型保护法令》、《工业设计保护法令》和《从外国向越南引进技术法令》。19892月颁布了《工业产权保护法令》,1994年颁布了新的《著作权保护法令》。随着199510月越南《民法典》的制定,上述法律都被废除,而“知识产权与技术转让”则成为民法典的第六编所规定的内容。随后越南政府于1996年颁布了第63/CP76/CP法令作为民法典对工业产权和著作权规定的实施细则,2000年颁布了第54/2000/ND-CP号法令,对商业秘密、地理标志、商号、不正当竞争进行具体保护。2001420日颁布的第13/2001/ND-CP号法令则对植物新品种提供了保护。200355日颁布的第42/2003/ND-CP号法令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供了保护。到2005年止,越南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包括《民法典》、《刑法典》、《海关法》在内一共有40多部。但这也导致了当时越南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一个突出问题,即法律法规的立法层次不统一,各项法律之间相互冲突现象严重,整个法律体系不协调。

2005年,越南国会颁布了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并于20067月施行。这部法律对以前的各项知识产权法律进行了清理,将它们纳入同一的法律之中,保证知识产权体系的协调统一。越南《知识产权法》将其所保护的权利分为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工业产权和植物品种权这三大类。在传统理论上,知识产权可以划分为文学艺术产权和工业产权两大类,植物品种权是归属于工业产权范畴的。但越南《知识产权法》却将植物品种权作为单独的一编,与著作权及相关权、工业产权两编并列,显得较为特别。随着新近加入WTO,为履行使国内法符合TRIPS规定的义务,越南正逐步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体系。

除了当地的知识产权立法之外,越南还定期参加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大会,例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伯尔尼文学和艺术作品保护公约》、《罗马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等。此外,越南已于20162月与欧盟缔结了《自由贸易协定》。该协完善的知识产权条款进一步改善和加强了该国的知识产权环境。该国的《自由贸易协定》现已发布,目前正在对欧盟官方语言和越南语进行法律审查和翻译。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政府管理体制

越南对于知识产权采取了专门管理与综合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越南专门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包括科学技术部、文化信息部、农业和农村发展部这三个部门。科学技术部下属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工业产权事务,文化信息部下属的国家著作权局主管著作权及相关权事务,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则主管植物品种权事务。除此之外,各级法院、检察院、市场管理机关、海关、警察机关和人民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均有权处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应当向法院提起。行政责任的承担应当向各级检察机关、警察机关、市场管理机关、海关和人民委员会提起。知识产权边境控制的申请应当向海关提起。

越南的知识产权制度由科技部下属的机构 — 越南知识产权局(NOIP)进行统一管理。越南知识产权局(NOIP)是科技部下属的机构,承担了政府2003519日颁布的第54/2003/ND-CP号法令中第一条和第二条第(六)项规定的国家管理和知识产权领域提供服务的职能。NOIP的职责和权限如下:

1)向科技部长提交全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战略、总体发展规划、长期和5年计划以及方案和项目;

2)与有关机构主持和协调,起草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文件、机制和政策,并提交主管机关发放;

3)执行法律文件,批准和颁布的战略、总体规划、计划和知识产权项目;

4)与有关机构协调,审查其他部委和机关颁发的文件、规章,向有关部门提出修改、终止或者取消违反知识产权立法规定的规定;

5)出版知识产权专业指导意见,依法制定表格、证书、保护职称、法规,建立工业产权标准等知识产权事项,并提交部长颁发;

6)依法实施工业产权制度;

7)依法实施维护、更新、修改和分配工业产权的程序;

8)采取措施,保护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内的合法权益,以及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协调有关机构,组织保护知识产权,确保知识产权立法的严格执行;

9)向其他部委、地方行政机关指导知识产权专业;

10)指导和监督机构、组织、个人对执行知识产权立法的部长任务;

11)提出并提交部长措施,加强全国的创新和创新活动;组织部长任务的创新活动;

12)协调落实国际合作活动;起草、谈判、签署和加入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国际组织;

13)开发、管理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库;确保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于行政活动、科学研究开发活动、制造业务活动;披露越南知识产权保护信息;

14)与有关机构协调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活动;

15)组织知识产权培训和研究活动;

16)监督部长指定的知识产权协会和非政府组织的专业活动和执行立法;接收和解决有关处理知识产权立法侵害知识产权活动措施的请求和建议;

17)参与知识产权纠纷解决;在指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法律评估,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18)根据部长的立法和任务管理办公室的人员、官员、资产和文件;

19)采取部长指派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越南的工业产权制度

第一节 工业产权制度的建立和修订

越南现行专利规则最早置于民法典中,制定于1995年。后于2005年纳入越南国会颁布的统一的《知识产权法》。

第二节 工业产权制度的内容和特点

工业产权的客体包括发明、工业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商标、商号和地理标志。

根据知识产权法,以下机构和个人有权就发明专利、工业设计和布局设计进行注册:付出努力创造发明、工业设计或布局设计的作者;向作者提供资金和物质设施的组织或个人,以工作分配或招聘的形式。政府规定使用国家财政预算中的材料、技术设施和资金来提供发明,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布局设计的权利。当涉及到多个组织或个人共同创造或者投资创造发明、工业设计或布局设计的,这些组织或个人均应具有注册权,但只能在协商一致后执行。具有注册权的个人可以依法规定以书面合同、遗产的形式向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转让,即使已经提交了注册申请。

一、保护要件

1.发明专利

根据知识产权法,发明专利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授予发明专利保护:

1)具备新颖性;

2)涉及创造性;

3)可以投入工业应用。

对于实用新型,只要它不是常识,否则它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应受到专利授权方式的保护:

1)具备新颖性;

2)可以投入工业应用。

Ø允许发明与实用新型转换保护。

但是,以下情况不得作为发明加以保护:

1)科学发现或理论,数学方法;

2)执行心理行为、训练家养动物、玩游戏、做生意的方案、计划、规则和方法;电脑程序;

3)信息显示;

4)只有美学特征的解决方案;

5)植物品种,动物品种;

6)微生物以外的生物学性质的植物或动物生产过程;

7)人畜疾病预防,诊断和治疗方法。

对于上述的新颖性,可定义为:如果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期(如适用)之前,在国内或国际范围里尚未被使用或借助书面描述或任何其他形式进行公开披露的,该发明被视为新颖的;如果只有有限的人知道该发明,且这些人有义务对其进行保密,该发明才被认为尚未公开披露。对于上述的创造性,只要该发明申请包含了创造的过程,而且不能轻易由该工艺水平种一般人创造实现,那么该发明将被视具备创造性。对于工业适用性,如果发明可以实现大量制造或重复应用本发明主题的工艺,并且得到稳定的结果,则发明应被认为是易投入工业应用的。

2.工业设计

根据法律,工业设计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得到保护:

1)新颖性;

2)创造性;

3)工业适用性。

但是,以下事项不得以工业设计获得保护:

1)产品外观,由产品技术特点决定;

2)民事或工业建筑工程外观;

3)在产品使用过程中可以忽视的产品形状。

对于上述定义的新颖性,法律中有如下解释:

1)如果工业设计与通过使用、书面说明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公开披露的其他工业设计不同,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

2)如果仅在外观特征上有不易察觉的区别,而且不能这种区别不能被用来从整体上区分这些工业设计,那么认为这两种工业设计差别不大。

3)如果知道只有有限的人有义务保密的工业设计应被视为尚未公开披露。

创造性方面,基于当前已经通过使用、书面描述或者其他形式在国内外披露的工业设计,如果待注册工业设计不能轻易被一个行业内具有一般知识水平的人创造,那么认为创造性成立。工业适用性方面,如果工业设计可以用作模型进行工业或者手工业产品的大量生产。

保护主体同发明专利的保护主体。

3.布局设计

根据法律,布局设计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当予以保护:

1)原创性;

2)商业新颖性。

但是,以下事项不受布局设计保护:

1)半导体集成电路运行的原理,过程,系统或方法;

2)半导体集成电路中包含的信息或软件。

对于原创性,法律中定义如下:

1)是作者创作劳动的结果;

2)在布局设计业界或者半导体集成电路的生产商中不出名。

3)如果布局设计由元素和普通的连接组合而成,只要这个组合整体上是原创的,那么可视为原创性成立。

对于商业新颖性,定义如下:

1)如果该布局设计在注册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尚未在世界任何地方进行商业开发,那么布局设计应被视为商业新颖的。

2)如果布局设计自其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被商业利用之日起2年内提交注册申请,则不得将布局设计视为已失去商业新颖性;

3)第一条中的商业利用是指基于商业目的对包含这种布局设计的半导体集成电路的公开分销,或者包含该集成电路的商品。

保护主体同发明专利的保护主体。

4.商标设计

根据知识产权法,满足以下条件时,商标受到保护:

1)用一种或多种颜色表示的以字母、文字、图画或图像(包括全息图或其组合)的形式的可见标志;

2)能够区分商标所有者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主体的商品或服务。

但是,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加以保护:

1)与国旗、国徽相同或混淆的标志;

2)与越南国家机构、政治组织、社会政治组织、社会政治专业组织、社会专业组织或国际组织上的标志、旗帜、徽章、缩写名称或全称相同或相似的标志,除非这些机构或组织允许;

3)与越南或外国领导人、民族英雄或着名人的真实姓名、别名、假名或图像相同或混淆的标志;

4)与声明不得使用其标志的国际组织的认证密封件、检查密封件或保修印章相同或相似的标志,除非这些印章被这些组织注册为认证商标;

5)引起误导、混淆或欺骗消费者关于货物或服务的来源、财产、预期用途、质量、价值或其他特征的标志。

对于上述的独特性,有以下定义:

1)如果一个标记由一个或几个容易引人注目,并让人难忘的元素组成,或者由许多元素组成一个容易引人注目和难忘的组合,则应被认为是独特的;

2)但是如果符号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标志或符号,则应将其视为不独特的:简单的形状和几何图形、数字、不常见语言的字母或脚本,除非这些标志被广泛使用并被认可为商标;以任何语言表示的常规标志或符号、图片或通用名称,并广泛而经常地在商品和服务中被使用;表明时间、点和生产方式、类别、数量、质量、性质、成分、预期效用、价值或其他特征,描述商品或服务,除非这些标志在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之前通过使用获得了独特性;描述商业实体的法律地位和业务领域的标志;表示货物或服务的地理来源的标志,除非这些标志被广泛使用并被认定为商标;与在申请日期或优先权日期之前已被广泛使用和认可的另一人的标志相同或者混淆相似的标志,两者是关于相同商品、服务;与已经注册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和服务但是已经失效不超过五年的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如果标志与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类似,且标志与驰名商标针对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相似;如果标志与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类似,两者针对的商品或服务不,但是商标的使用会影响驰名商标的专有性;如果标志与另一人的商号相同或者类似,使用此类标志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造成混淆;如果标志与受保护的地理标志相同或者类似,使用这些标志可能误导消费者关于货物的地理来源;如果标志与其他已注册的工业设计相同或差异不显著,且该工业设计的提交申请时间或者优先时间早于商标注册时间。

在上文中提到的驰名商标,在商标法中有以下要求:

1)消费者通过购买、使用相关产品或服务,或者通过广告了解该品牌;

2)商标对应的商品或服务发布具有地域性;

3)商标对应的商品或服务要达到一定营业额或者一定数量;

4)商标要持续使用一段时间;

5)商品或服务要有广泛的声誉;

6)该商标要在一定数量的国家中受保护;

7)需要有一定数量的国家认可该商标;

8)要有一定的商标的转让价格,许可价格或投资资本出资额。

根据法律,组织或个人有权对他们生产的商品或者他们提供的服务注册商标。同时,通过合法交易获取他人生产产品的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这些产品进行注册,只要生产者既不对其产品使用此类商标也不反对此类注册。合法设立的集体组织有权注册机体商标,并让成员们按照规定使用。根据集体商标使用规定登记其成员使用的集体商标。当组织的功能是控制和认证商品或服务质量、性质、来源或其他相关标准,那么该组织有权注册认证标志,但不得从事该等商品或服务的生产或贸易。

当有两个或以上的组织或个人有权共同注册商标,它们应在以以下条件下成为共同所有人:

1)商标应以所有共同所有人的名称命名使用;

2)使用这种商标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上述规定的注册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以书面合同或遗产的形式向其他组织或个人转让注册权,被指定的组织或者个人须满足具有注册权的人的相应条件。

5. 商号制度

如果一个商号能够区分具有同一业务领域和地点的其他业务实体,那么该商号将受到保护。但是,国家机关、政治组织、社会政治组织、社会政治专业组织、社会组织、社会专业组织或其他不参与经营活动的实体的名称不得作为商号加以保护。

当满足以下条件时,号应视为具有特殊性:

1)由正式名称组成,除非该商号已通过使用而广为人知;

2)与同一业务领域和地点的另一个人早先使用的商品名称不相同或相似;

3)与使用日期之前受保护的另一个人的商标或地理标志不相同或相似。

6. 商业秘密

根据法律,商业秘密满足以下条件时应予以保护:

1)既不是常识也不容易获得;

2)当在商业活动中使用时,能为持有者带来收益;

3)由业主保密,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其泄露。

以下事项不得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

1)个人身份识别秘密;

2)国家管理秘密;

3)国防和安全机密;

4)与业务无关的其他机密信息。

二、工业产权的保护期

发明专利一经注册,其有效期为自正当提交申请日起20年。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的法律和法规,工业设计专利有效期为自申请日起5年,可续展两次,每5年时间续展一次。专利续展费应在申请的纪念日前的6个月内支付。

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局设计的保护期限从授予证书当天开始起算,直至以下几个日期中最早的为止:

1)提交日期后满十年;

2)在世界范围内由拥有注册权或者被授权人进行首次商业开发满十年;

3)布局设计的设计日期满十五年。

自申请日算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前6个月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第三章越南的版权制度

第一节 版权制度的建立和修订

1986年颁布了《著作权保护法令》,1995 年颁布《民法典》其中包括版权法)。后于2005年纳入越南国会颁布的统一的《知识产权法》。

第二节 版权制度的内容和特点

一、保护要件

根据法律,越南受保护的版权应满足如下条件:

1)版权所涵盖的文学,艺术,科学着作:文学科学作品、教科书、教学课程等以书面语言或其他字符表示的作品;讲座、地址和其他说教;新闻作品;音乐作品;电影/戏剧作品;由类似于摄影(以下统称为电影作品)的过程创作的电影作品;塑胶艺术作品及应用艺术作品;摄影作品;建筑作品;与地形或科学作品相关的草图、计划、地图和绘图;民俗文艺民间艺术作品;计算机程序和数据汇编。

2)衍生作品按照上一款的规定予以保护,但是必须要在不影响原作品着作权的条件下进行。

3)前两款规定的受保护作品必须由作者亲自创作,不得擅自复制其他作品。

4)政府应详细指导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作品种类。

以下事项不受版权保护:

1)作为新闻讯息一部分的当天新闻;

2)司法领域的法律文件、行政文件和其他文件以及这些文件的正式翻译。

3)过程、系统、操作方法、概念以及原理和数据。

2、保护主体

根据法律,越南版权保护主体是:

1)拥有受版权保护作品的组织和个人,包括创作作品的个和《知识产权法》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二条界定的版权持有人人。

2)上述规定的作者和着作权人包括越南组织和个人;在越南首次出版但尚未在任何其他国家出版的外国组织和个人,或在其他国家首次出版后三十天内同时在越南出版的;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缔结的国际版权协定,其作品在越南受保护的外国组织和个人。

3)当作者使用自己的时间、财务和物质技术基础创作作,那么该作者应具有法律第十九条规定的道德权利和第二十条规定的经济权利。

4)当作品是作者们合作利用时间、财务和物质技术基础共同创作的作品,那么作者们共享法律第十九条规定的道德权利和第二十条规定的经济权利;上述界定了作者们共同创作作品,如果其中独立的一部分可以独立使用,不影响其他作者的部分,那么该部分具有法律第十九条规定的道德权利和第二十条规定的经济权利。

当版权持有人和作者之间有雇佣关系时:

1)当组织给作者分配了创造作品的工作,而且作者属于该组织,那么版权持有人为组织,除非双方达成其他共识。

2)当组织和个人与作者签订合同时,除非另有约定,否则版权归前者所有。

在以下情况中,国家应为作品的版权持有人:

1)匿名作品;

2)作品的保护条款尚未过期,但版权所有人死亡且没有继承人,或者其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被剥夺继承权。

3)作品的版权所有者将其所有权分配给国家。

此外,如果作品的期限届满,那么作品将属于公众。

二、版权的保护期

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不受期限限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上死后50 年。

第五章 越南的植物品种制度

在植物品种制度方面,越南2004 年颁布《植物品种法令》,2005 年颁布《知识产权法》,其第四编为“植物品种权”。越南2006年加入《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为获得对植物新品种的权利保护,机构和个人须提交给国家行政权力机构有关植物品种权利的注册表。植物品种保护由农业和农村发展部(MARD)管理。越南遵循“先申请”的申请原则。即如果 1 个以上申请人在不同时间提交保护申请,植物品种保护证书将给与最早提出有效注册的申请人。

越南植物品种制度未就受保护的植物品种范围进行必要的限定。在越南,对植物新品种是申请的实质审查包括名称、新颖性审查、技术测试、和技术测试的审查,以此为序。名称审查检查欲用植物品种名称的适用性,如果欲注册植物品种名称不恰当,负责植物保护的部门会通知申请人,要求改变名称以符合规定。申请人有 30 天的时间做出改变以符合规定。如果 30 天后,申请人未能给出适当名称,申请可能被拒绝。

新颖性审查确定植物可否注册和被保护。如果植物繁育和收获材料尚未为了利用目出售或分销,或有注册人同意,且在

1. 提交申请日期前一年以上(树或枝蔓)未在越南出售或分销;

2. 提交申请日期前 6 年以上(树或枝蔓)未在越南以外出售或分销;

3. 提交申请日期前 4 年以上(其它品种)未在越南以外出售或分销;

则认为是新颖的。

技术测试包括进行生长实验以检查品种的独特性、均一性和稳定性。为使技术测试能够进行,申请人被要求在作物季前至少 20 天提供品种样本。如果品种在申请时或优先日期有一个或多个特点清晰地区别于已经存在的公认的其它品种,被视为独特性。均一性为品种内的相关表型的同样表达。稳定性为在每个繁育作物或繁育周期后相关的表型特点表达与最初描述的一致。如果审查确认一个植物品种有恰当的名称,是新颖的,并通过了技术性的―D-U-S测试,审查人员将建议 MARD 授予 PVP 证书,在 MARD 的植物品种专业杂志上公布该植物新品种的注册。到了这一步,注册人就得到了对他们品种的法律保护。

如果测试结果确定提交的植物品种名称不恰当,不新颖,或技术测试―D-U-S失败,申请人对测试不满意,申请人可以提交反驳结果的反证并要求第二次测试。申请人要为第二次测试付费。如果结果显示申请人提交的原因和证据正确,费用将被退回给申请人。如果在植物品种专业杂志公布后 30 天内,MARD 接到对注册人的植物品种保护权利、名称的恰当性、新颖性、或―D-U-S技术测试的书面投诉,MARD 会考虑投诉,并对授予 PVP 证书作出裁决。这样的书面投诉会通知申请人并给与提供反证的机会。

授予 PVP 证书后,由于下面的任何原因之一,证书可能被取消:

1. 植物品种的均一性和稳定性不再符合授予证书的要求;

2. 证书拥有者未按规定支付年费;

3. 证书拥有者未按要求提供必需的文件和繁育材料以维持注册;

4. 证书拥有者未按国家管理办公室的要求改变植物品种的名称。

越南法律给予植物品种保护(PVP)证书持有者繁育和收获材料的专有权利。这些权利可以许可、转移,或指定受让给第三方,PVP 证书持有者也可以禁止其他人使用受保护的植物品种。

越南法律中有对 PVP 证书持有者权利的限制和例外。以下行为不视为是对受保护植物品种的侵权:

1. 为非商业目的私人使用品种;

2. 为科学研究目的使用品种育种;

3. 使用保护品种培育新的与之有明显区别的植物品种;

4.生产者可在自己的田地,为下一种植季繁育和培养使用受保护品种的收获产品。

树木和葡萄品种的保护期限为25 , 其他品种为20

第六章 越南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越南法院级别分为三级:最顶端为最高法院,然后是省级法院,再次是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法官委员会以及单独特别法庭组成,即中央军事法庭、刑庭、民庭、经济庭、劳动庭、行政庭和各个上诉法庭。最高院有权监督和/或核查管辖权内所有已经生效但尚未抗诉的案件。在极少的案件中,最高法院有权执掌或审核低级法院直接一审的案件,这些案件并未生效但已经上诉或抗诉。最高院法官委员会是适用监督和复核审判程序案件的最高机构(审理监督和复核案件的最高机构),且享有最高授权引导法院统一适用法律。

在越南的程序法下,监督审判是审核已经作出,但因为有严重违法的可能性而抗诉案件的审理。严重违法是指(i)判决未反映客观情况的;(ii)严重违反程序法的;以及(iii)适用法律有严重错误的。复核审判是对已经作出,但因有新事实发生,可能影响判决实质内容,而抗诉的案件的审理。抗诉是检察院或上级法院对法院判决作出的上诉或异议程序(或可认为是检察院或上级法院的权利)。抗诉有两种。第一,同级或上级检察院可以向上诉法院按照以下上诉程序进行抗诉。检察院可以对法院的一审案件上诉到上诉法院,不受当事人影响。第二,检察院或上级法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抗诉,而法院通过监督或复核程序审理。

省级法院由一个省级法官委员会和单独特别法庭组成,即刑庭、民庭、经济庭、劳动庭和行政庭。省级法院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审理一审案件,包括:航空、海运的交通运输合同,证券交易,投资争议,银行,保险,知识产权和企业案件;争议一方当事人正居住在国外或争议财产在国外的案件;省级法院认为有必要而提审的案件。审理上诉案件,这些已经一审的案件已由下级法院作出判决和/或裁定,但尚未生效已按照程序法的规定上诉和/或抗诉。根据程序法的规定,监督、核查下级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但尚未抗诉的判决和/或裁定。省级法官委员会有权进行监督和复核审理那些已经生效但尚未抗诉的判决。

通常,地方法院有权审理一审民事、刑事和劳动案件,但省级法院认为有必要提审的除外。

第七章 越南知识产权侵权救济

越南各级法院、调查局、市场管理办公室、海关办公室、警察机关和人民委员会都负有处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职责。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可申请执行初步禁令立即制止专利侵权行为。一旦侵权行为被认定成立,专利权人可获得下列任一救济措施:永久性禁令、损害赔偿、侵权所得利益,目前,越南尚未设立不侵权宣告诉讼和转对无理威胁诉讼的救济措施。

当权利人的权利被侵犯时,依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的规定,权利人可以采取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1. 自力救济。当知识产权人的权利收到侵犯时,权利人可以:1)采用各种技术措施来阻止期权行为;2)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道歉、赔偿损失和向社会公开修正自己的错误;3)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侵权行为;4)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2. 公力救济。法律规定,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法院可以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行为、公开修正和道歉、赔偿损失、销毁侵权物品等民事责任。下列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则要收到行政处罚:1)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导致了消费者或者社会的损失;2)拒不停止侵权行为;3)制造、进口、运输、假冒商品或唆使他人从事上述行为;4)制造、进口和销售附有与受保护商标或地理标志相同或混淆的商标或地理标志的商品。

建设单位:广西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

技术支持:广东中策知识产权研究院、知识产权出版社

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云景路32号

备案号:桂ICP备14002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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