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知识产权发展环境报告(2018-2019)

发布日期:2020-08-06

泰国

泰国奉行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重视周边外交,积极发展睦邻友好关系,,保持大国平衡;重视区域合作,从2012年至2015作为中国—东盟关系协调国家,积极推进东盟的一体化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支持东盟与中日韩合作;注重经济外交,促进贸易自由化;积极参与澜沧江-湄公河合作和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发起并推动了亚洲合作对话机制,并于2016年主办了第二次亚太国家协调会领导人会议;积极参与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亚欧会议、世界贸易组织 (WTO)、东盟区域论坛、博鳌亚洲论坛等国际机构;积极发展与穆斯林国家的关系;谋求在国际维持和平、粮食安全、气候变化、禁毒合作和能源安全等区域和国际事务中发挥积极作用。

泰国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有: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WIPO、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伯尔尼公约、TRIPS 协议、东盟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框架协议(ASEAN Framework Agreement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operation)。

第一章 泰国知识产权基本情况

第一节 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沿革

泰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相对较长,甚至可以追溯到1901年《作者所有权法》1914年的《商标和商品名称法》。然而,在过去,泰国人并不认为商标或版权是知识产权,而是作为保护商业利益的工具,特别是与西方世界的关系。直到上世纪七十年代,泰国政府迫于外贸合作伙伴的压力,制定并修订了《知识产权法》,使泰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得到了飞跃。

在泰国,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泰国修订了其知识产权法,以符合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所规定的标准。目前在泰国实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包括:商业秘密法,版权法案,版权法,光盘生产法,地理标志保护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商标法,传统泰国医药保护和促进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专利法。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政府管理体制

泰国知识产权厅(Depart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缩写DIP)隶属于泰国商务部,是全面主管泰国知识产权事务的核心机构。该厅主管的知识产权领域包括: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小专利;版权,包括版权及邻接权、计算机程序、数据库;商标,包括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服务标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商业秘密。泰国知识产权厅领导设一正三副,三位副厅长分别主管版权、商标和专利业务。下设处级机构包括:专利局、商标局、版权局、知识产权纠纷预防与调解局、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局、秘书局、知识产权促进与发展处、法律事务处、知识产权信息技术中心等。

为了提高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解决效率、减轻纠纷当事人纠纷解决的经济负担,泰国知识产权厅下设知识产权调解和仲裁机构,即“知识产权纠纷防止解决办公室”,该办公室设有仲裁委员会,由具有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的专家解决有关纠纷。仲裁和调解程序根据泰国商业部颁布的《知识产权仲裁规则》和《知识产权调解规则》进行。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后,首先敦促当事人调解,如申请人同意调解,将利用调解规则解决纠纷,调解未成功时,调解员将不得担任该案的仲裁员。纠纷任何一方均可申请调解,但在向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前,须首先向纠纷对方当事人提出调解意向书,对方当事人于30 日内拒绝回应的视为不同意利用调解程序解决纠纷。若同意调解,申请人可向知识产权局的纠纷防止解决办公室提交调解申请书。

若当事人拒绝调解,仲裁委员会将开始仲裁程序。仲裁裁决具有与确定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只有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方可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仲裁裁决可以通过法院得到强制执行。当事人必须在裁决可以被执行之日起3 年之内向法院提交执行裁决的申请。法院只能在有限的几种情况下拒绝执行:如一方当事人缺乏行为能力、一方当事人没有得到仲裁通知、仲裁裁决超越了仲裁协议范围、仲裁庭或者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不一致等。

泰国成立了一个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小组委员会,负责促进16个政府机构之间的合作。此外,小组委员会负责制定国家知识产权行动框架和时间表;控制、加快、检查、跟进和评估政府及其他参与该行动的组织的活动;指定一个负责具体事宜的工作小组, 或将任务分派给政府部门、官员及雇员;邀请专家、政府官员或雇员或相关人员提供信息、事实、意见、文件或证据;促进知识产权业务;定期向董事长和内阁报告诉讼结果;遵循国家知识产权政策委员会的指导。


第二章 泰国的专利制度

第一节 专利制度的建立和修订

泰国于1979年颁布了第一项专利法,该法在1992年进行了修订。该法保护发明、产品设计和药品。泰国还与许多国家签署了双边协定,这些国家授予的专利同样适用于泰国。泰国不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协定》的签署国,也不是任何其他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互惠性的国际协定的签署国。在199712月,新的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法庭开始运作,大大改善了知识产权维权的执行。同时,对商标和专利局的投诉程序进行了简化。

第二节 专利制度的内容和特点

在泰国,专利保护是以直接提交国家申请的方式获得的。“第一申请”是泰国确定专利优先权的规则。泰国于2008年成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在泰国,所有公约国家的申请都得到同等优先的待遇。优先申请必须在第一次申请的六月内提出。

一、保护要件

1.发明专利

1)保护客体

符合以下条件的发明可批予专利:

(1)发明是新的;

(2)涉及创造性的步骤;

(3)具有工业应用能力。

下列发明不受专利法保护 :

(1)自然发生的微生物及其成分、动物、植物或动植物的提取物;

(2)科学或数学的规则或理论;

(3)计算机程序;

(4)人类和动物疾病的诊断、治疗或治疗方法;

(5)与公共秩序、道德、健康或福利相抵触的发明。

2)专利权的内容与限制

泰国专利法规定,除专利权人外,任何人不得享有下列权利:

(1)专利的主体是产品,则为销售目的而生产、使用、销售、占有和承诺出售或进口专利产品的权利;

(2)专利的标的物是使用专利方法的权利,以及为销售目的生产、使用、销售,并承诺销售或进口使用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

但下列行为不被视为专利侵权:

(1)为研究、学习、试验或分析目的而采取的任何行为,只要该行为与正常的专利执行没有不合理的冲突,并不会对专利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2)如果生产者或使用者真诚而不知道或没有合理理由知道专利申请,该专利产品已在泰国生产或已在泰国准备在专利申请日前使用专利设备;

(3)医生或职业药剂师根据医疗处方而进行的任何药物组合,包括与该等药物有关的任何作为;

(4)与申请药品注册有关的行为,申请人希望在专利期限届满后出示、分发或进口专利药品;

(5)受泰国保护的国际条约或公约的一名成员的船舶暂时或无意地进入泰国领海,为该船舶自身需要而在该船舶上或该船舶的附属物上使用构成专利主题的设备。

(6)关于在泰国保护专利的国际条约或公约的成员国,通过飞机或陆上运输工具或其附件的结构,临时或意外进入泰国;

(7)为销售目的使用、销售、出售,承诺销售或进口专利或通过生产或销售专利产品授权。

2.工业设计

专利产品设计必须创新,即没有以下条件:

1)该设计在申请前已在泰国被广泛使用;

2)设计、主题或细节在提交申请前已在国内外的文件或刊物上公开展示或披露;

3)在申请前,该外观设计已在《专利法》6528条中刊登;

4)设计清楚地模仿任何上述产品设计。

不授予专利的设计是:

1)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产品设计;

2)由国王命令规定的产品设计。

3.小专利

泰国对于小专利的保护,类似中国的实用新型专利,也有其自身的特点。专利标准为小专利不需要强调创造性,只看新颖性和工业适用性。此外,小专利和发明专利申请可以相互转换,类似于马来西亚的规定。

二、专利权的保护期

发明专利的有效保护期仅为自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20年。工业设计专利的有效保护期为10年。小专利保护的有效期限从申请专利之日起6年。

第三章 泰国的商标制度

第一节 商标制度的建立和修订

泰国商标制度的历史相对较长,甚至可以追溯到1914年的《商标和商品名称法》。泰国现行《商标法》于19911028日颁布, 1992213日生效,原1931年第2474号和1961年第2504号商标法同时废止,该法曾于2000年修订。泰国1991年成立了商标委员会,按商标法负责裁决诉讼工作,委员会同时有权依法取消商标注册。

第二节 商标制度的内容和特点

在泰国,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都是受保护的。非注册商标受保护的程度较低,因而非注册商标所有人比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在维权过程中会遇到更大的困难。一项商标须具有明显特征,且不得与另一个已注册商标相同或易混淆,才能注册。

一、保护要件

泰国商标保护的种类有: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立体商标、颜色商标、联合商标。

注册商标必须:

(1)有特色;

(2)不受本法禁止;

(3)与另一人注册的商标不相同或相似。

具有或包含下列任何特征的商标不得注册 :

(1)国家武器或徽章、皇家印章、官方印章、Chakkri徽章、皇家勋章和勋章、办公室印章、部委、局、部门或省的印章;

(2)泰国国旗、皇家旗帜旗或官方旗帜;

(3)王室名称,、皇家字母,或二者的简称;

(4)国王、王后或王位继承人的代表;

(5)象征国王、王后、皇室成员或王位继承人的姓名、词语、术语或标志;

(6)外国国家标志和国旗,外国或国际组织的标志和旗帜、外国国家元首徽章、官方标志和质量控制和认证、外国或国际组织的名称和字母,除非外国或国际组织的主管官员给予许可;

(7)红十字会或"红十字""日内瓦十字"称谓的官方标志;

(8)在泰国政府或泰国政府机构为公共企业或任何其他政府机关举行的贸易展览会或竞争中颁发的奖章、文凭或证书或任何其他标志相同或类似的标记,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除非该奖章、文凭、证书或标记已实际授予申请人,并与该商标结合使用;

(9)违反公共秩序、道德或公共政策的任何标志;

(10)不论是否已登记,与部长通知所订明的驰名商标相同,或与公众可能混淆于该货物的拥有人或原产地的相似之处;

(11)类似于(1) (2) (3) (5) (6)(7)的商标;

(12)根据《地理标志法》保护的地理标志;

(13)部长通知规定的其他商标。

二、商标权的保护期

商标一旦注册,有效保护期即为10年,在有效期终止前90天内如果缴纳相关规定费用就能续展其有效期,每次续展有效期为10年。否则,注册商标在期满后将被注销。

第四章 泰国的版权制度

第一节 版权制度的建立和修订

泰国版权制度的历史相对较长,甚至可以追溯到1901年《作者所有权法》。泰国现行《版权法》于1994年颁布,泰国于2015 1 31 日制定两项单独法案,以便对1994年《版权法》的相关内容做出修订。这两项单独法案主要就非法录制电影和中介责任(网络服务提供商)作出规定。新修订的泰国《版权法》从权利保护、权利限制、权利救济等方面对版权制度做出了诸多变革,其对于维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平衡版权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推动泰国版权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2015年泰国版权法的修订,一方面强化了网络时代下版权人的权利保护,健全了权利救济制度;另一方面改进了版权限制制度,以平衡权利保护与信息共享之间的利益。下面将分类一一阐述:

1.完善版权权利保护制度

包括增加版权人复制权的内容,增加表演者精神权利的保护。

2.改进版权权利限制制度

包括增加首次销售原则,增加临时复制例外条款,增加残障人士利益保护的版权例外制度。

3.构建权利保护措施制度

包括增加权利管理信息保护制度,增加技术保护措施制度,增加针对网络侵权行为的临时禁令。

4.健全版权侵权救济制度

完善版权侵权的民事救济措,完善版权侵权的刑事救济措施,改进侵权物品处理方式。

第二节 版权制度的内容和特点

一、保护要件

版权作品系指以文学、戏剧、艺术、音乐、视听、电影、录音、音像广播作品或文学、科学或艺术领域的任何其他作品形式创作的作品,不论其表达方式或形式如何。

著作权保护不应延伸到思想、程序、过程、系统、使用方法、操作、概念、原则、发现、科学或数学理论。

以下行为不得视为本法所规定的版权作品:

(1) 当日新闻和具有纯粹信息性质的事实,而不是文学、科学或艺术领域的作品;

(2) 宪法和立法;

(3) 各部、各部门或任何其他政府或地方单位的规章、章程、通知、命令、解释和正式函件;

(4) 司法决定、命令、决定和正式报告;

(5) 各部、各部门或任何其他政府、地方单位所提的项目 (1) (4) 所述材料的翻译和收藏。

版权法对各种侵权行为作了全面的阐述:

(1) 复制侵权:版权法定义的“复制”包括以任何方式从原作或副本或出版物对原作的全部或部分实质内容进行制作副本、模仿、复印、制造印版、录制、拍摄。

(2) 改编侵权:版权法把“改编”定义为有改变的复制,包括对原作进行实质性修改或模仿而没有创造新的特性。

(3) 未经许可发表侵权:“发表”是指通过展示、演讲、祈祷、播放、以声音和/或图像演示、建造、发行、销售或其他方式向公众提供该作品。

(4) 通过制作全部或部分音像材料、电影、录制材料,或传播声音或图像,或重播音响和图像,或者为商业用途安排向公众传播音响和图像的侵权。

例外情况如下:

根据泰国版权法,用于下列目的的行为不属于侵权:研究或教育,个人或家庭或近亲使用,对作品提出的评论、批评或建议,通过媒体进行新闻报道,由负责或获得授权的官员进行复制、改编或演示以作为证据在法院审案时使用,由教师或教育机构复制或改编作品的部分内容或作摘录或总结,使用作品作为部分考题或答案。须注意的是,这些活动不能用于商业目的且必须重视作品的版权所有权。泰国版权法对版权人身权的规定为: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期限与作品的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一致。

二、版权的保护期

泰国版权法所规定的版权应在撰文人一生中存续,并在其死亡后50年内维持。

第五章 泰国的其他知识产权制度

第一节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集成电路”指在最终或中间形式执行电子功能的产品,由可以执行电子操作的元件,以及连接部分或全部这些元件的互连组成,并放置在半导体材料的同一块上或在同一片中形成的层和一体。

有资格获得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需满足如下条件:

(1) 设计人员在集成电路行业中所创造的、不常见的布图。

(2) 设计者通过组合元素、布图设计或集成电路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集成电路的互连来创造布图设计,从而产生了在集成电路行业中不常见的布图设计。

有权申请保护布图设计的主体,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泰国国籍或其主要办事处设在泰国的法人;

(2) 国籍所在的国家与泰国同在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公约或协定;

(3) 在泰国或该国拥有从事与设计或生产集成电路有关的实际有效业务的住所或地点。

保护期限自提交登记申请之日起10年。如在泰国境内或境外进行商业化,则自该布局创建之日起不超过15年。

第二节 植物新品种

泰国于1999年制定了《植物品种保护法》(Plant Varieties Protection ActB.E. 2542 (1999)

泰国《植物品种保护法》所述植物品种应满足:

(1) 在品种的形状和外观方面的特定特征方面存在统一性, 或由于该种植物品种特有的基因型的表达而引起的其他特性的一致性;

(2) 在该种植物的传播材料的每一个周期中,能够表达这种特殊特性的品种的特殊特性是稳定的;

(3) 具有有别于其他品种的形状或外观的特殊特征,或具有与其它植物不同的基因型的表达所产生的任何特征。

需要说明的是:(1)下的植物品种的描述不适用于野生植物品种。

自种植其繁殖材料之日起需要不超过两年的时间才能结出预期的果实的植物,其保护期限为12年;自种植其繁殖材料之日起需要两年以上的时间才能结出预期的果实的植物,其保护期限为17年;能够作为树木利用且需要两年以上的时间才能结出预期的果实的植物,其保护期限为27年。

第三节 地理标志

泰国现行地理标志保护法律法规为:《地理标志保护法》(《Protection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Act B.E. 2546 (2003)》)

泰国地理标记法第3条规定,“地理标记”是指名称、符号或用于呼叫或代表地理来源的任何其他东西, 并可识别原产于此种原产地的货物的质量、信誉或归因于原产地的其他特征。

依泰国地理标记法第7条:下列人员有资格申请地理标志的登记:

1)法人和对商品所属地理区域有管辖权的政府机构、公共机构、国有企业、地方行政部门。

2)从事与使用地理标志有关的商品的自然人、团体或法人,并以商品的原产地为住所。

3)使用地理标志的商品的消费者群体或消费者组织。

依泰国地理标记法第8条:非泰国国籍,并希望申请外国地理标志的登记,在符合第7条基础上,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泰国已经加入的任何一个有关地理标记国际公约或协议的成员国的国籍。

2)在泰国,或在泰国已经加入的任何一个有关地理标记的国际公约或协议的成员国有住所或实际营业所。

地理标记的申请应符合商务部规则的规定和程序。地理标记的申请可以直接向知识产权局提出,也可以通过省级商务办事处提交给知识产权局。地理标记登记申请书应包括对货物质量、名誉和其他特性、地理来源和/或商务部规则中规定的其他事项的说明。

在地理标志登记后,其保护应视为已在申请登记之日起生效,保护是永久性的。用于保护地理标志的外国地理标志应清楚地证明地理标记在原登记国受到法律保护,在泰国备案之日仍在使用。

第六章 泰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为了有效制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通过保护知识产权而推动经济的繁荣,提升泰国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泰国逐步完善了知识产权权利救济机制,建立了专门审理知识产权纠纷的法院以及知识产权仲裁和调解机构。泰国于1996 年公布了《知识产权及国际贸易法院设置法及诉讼程序法》,规定在全国各地设立知识产权及国际贸易法院,专门审理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纠纷的一审案件。但截至目前,只在曼谷建立了“中央知识产权及国际贸易法院”,在其他地区建立知识产权法院之前,全国各地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均由“中央知识产权及国际贸易法院”专属管辖,该法院对于知识产权纠纷既具有民事审判权也有刑事审判权。

第七章 泰国知识产权民事诉讼

知识产权案件由2名职业法官和1名专家型非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职业法官必须具有知识产权专业知识且为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专家型非职业法官不属于法院正式职员,他们主要是从具备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的大学教师、企业法务人员、其他领域的专家中选任的,任期5 年。这些专家型非职业法官必须年满30 周岁,政治上中立,不具有任何政党身份或各级议员身份。立法上要求审理知识产权纠纷依据《知识产权及国际贸易法院设置法及诉讼程序法》和《知识产权及国际贸易法院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对于未加规定事项可准用《民事诉讼法》。为了快速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法律规定须实行集中审理,即诉讼程序必须不中断地连续进行,庭审结束后当庭宣告判决。对此,在开庭前的适当日期要求所有当事人到法庭确定以下诉讼事项:(1)是否将纠纷交付和解或仲裁程序;(2)确定诉讼期间;(3)确定法庭上提供证言的证人人数、是否提交书面证言、询问证人的方法;(4)提供技术性或科学上的证言的主要内容及提供日期;(5)是否听取专家意见等。此外,确定当事人之间的争点问题也是其中重要内容之一,法官根据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诉状和供述书确认当事人之间存在哪些争论点,以便确定庭审时应重点审理的事实问题。

为了更好维护知识产权人的权益,减轻其举证负担,法律允许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居住在国外的证人才可经法院同意提交书面证言代替出庭作证,对国内证人而言如果证人离审理法院较远不便出庭作证,可采用电视会议系统询问证人。知识产权纠纷实行公开审理,但涉及商业秘密的可不公开进行。为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经当事人请求,法院认为开示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实或信息有所不当时,得发布下列命令:(1)禁止公众参与全部或部分调查证据程序,并在不公开法庭调查证据;(2)禁止公开案件的事实及相关信息。

诉讼保全方面,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将来难以获取情形下,原告可以请求法院保全证据,令对方当事人直接将证据交到法院。法院也可作出扣押证据的决定,派员到被告处搜查证据。在紧急情形下,原告还可申请法院允许自己进入被告的住所或工作场所搜查证据,但此情形下法院的决定并不具有搜查令性质。为了防止侵害结果扩大,原告可在诉讼前或诉讼中请求法院发出停止侵权行为的临时命令,是否发出一项临时停止侵权的命令,主要考量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平衡关系。一般来说,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可向被告发出停止侵权命令:一是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有合理理由;二是金钱赔偿方式无法完全恢复造成的损害或将来对被告难以执行金钱赔偿判决。需注意的是若法院驳回当事人临时停止侵害命令的决定,当事人对此不得提出不服申请。

泰国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时,有权依法认定专利无效并撤销专利,这一权利来自《专利法》第54 条,该法规定任何人均可对专利效力提出异议,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请求撤销无效专利。据此,若诉讼中当事人提出专利无效之主张,法院得以认定专利效力。泰国的专利立法将专利无效的认定权主要赋予了法院行使,这是其专利法上一大特色。这样的规定能够避免将专利无效认定权仅赋予行政机关而给法院审理专利纠纷造成的一些困难,比如,若法院无权认定专利效力,当事人只能请求专利行政机关作出决定,这会拖延专利侵权诉讼的审理时间,不利于纠纷快速解决。

对于救济方法而言,法官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出停止侵害或损害赔偿之判决。损害赔偿原则上赔偿实际损失,但目前也出现了高于实际损失额的“适当的赔偿”案例。赔偿额可根据被侵权人遭受的损失或侵权行为人获得的利益计算,在无法通过这两种方法计算时,可由法官依职权确定赔偿额,比如可作出应根据强制实施许可费用计算赔偿额的判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侵权调查费用、制止侵权行为费用、诉讼代理人费用等可以计算于实际损失额中。依据法律规定,法院可判决将损害赔偿额的一部分作为律师的奖金,但最高不得超过损害赔偿额的5%,法院裁量时主要参考因素包括律师付出努力的程度、诉讼经历的期间、案件具体情况等。

建设单位:广西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

技术支持:广东中策知识产权研究院、知识产权出版社

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云景路32号

备案号:桂ICP备14002446号

必填
必填
必填
*姓名
*账号
*电话
*邮箱
*登录密码
*确认密码
所在企业
*注册账号
*注册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