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外商经营企业法

发布日期:2013-07-02
摘要:为一份管制外侨从事商业活动的法律,旨在使国家的经济贸易保持平衡状态,并使外侨在泰进行的商业活动在经济整体上对国家有所贡献,规定一部

为一份管制外侨从事商业活动的法律,旨在使国家的经济贸易保持平衡状态,并使外侨在泰进行的商业活动在经济整体上对国家有所贡献,规定一部分业务为本国人民的保留职业。当需要办理登记各种商务行业时,必须参照本法律条文作为申请办理的依据。
  受管制经营的业务分为三类,具体如下:
  第一类因特殊理由禁止外国人投资的业务。
  1.报业、广播电台、电视台
  2.种稻、旱地种植、果园种植
  3.牧业
  4.林业、原木加工
  5.在泰领海、泰经济特区内捕鱼
  6.泰药材泡制
  7.涉及泰国古董或具有历史价值之文物的经营和拍卖
  8.佛像、钵盂制作或铸造
  9.土地交易
  第二类涉及国家安全稳定或对艺术文化、风俗习惯、民间手工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投资业务。
  1.生产、销售、修理。
  a.枪械、子弹、火药、爆炸物。
  b.枪械 、子弹 、爆炸物有关配件。
  c.武器、军用船、飞机 、车辆。
  d.一切战用设备的机件设备或有关配件。
  2.国内陆上、水上、空中等运输业,包括国内航空业。
  a.涉及国家安全稳定的投资业务。
  b.艺术文化、风俗习惯、民间手工业、自然数据、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投资业务。
        1)涉及泰国传统工艺品的古董、艺术品买卖
        2)木雕制造
        3)养蚕、泰丝生产、泰绸织造、泰绸花纹印制
        4)泰国民族乐器制造
        5)金器、银器、乌银镶嵌器、镶石金器、漆器制造
        6)涉及泰国传统工艺的盘器、碗器、陶器制造
 c.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投资业务
        1)蔗糖生产
       2)海盐生产、矿盐生产
       3)石盐生产
       4)采矿业、石头爆破或碎石加工
       5)家具、用品制作木材加工
  第三类本国人对外国人未具竞争能力的投资业务
  1.碾米业、米粉和其它植物粉加工
  2.水产养殖业
  3.营造林木的开发与经营
  4.胶合板、饰面板、 刨木板、 硬木板制造
  5.石灰生产
  6.会计服务业
  7.法律服务业
  8.建筑服务业
  9.工程服务业
  10.工程建设,但不包含:
  a.外国人投入的最低资本在五亿铢以上的公共基本设施建设,运用新型机械设备、特种技术和专业管理的公共设施、 交通设施建设
  b.部级法规规定的其它工程建设
  11.中介或代理业务,但不包含:a.证券交易中介或代理,农产品期货交易、有价证券买卖服务;b.为联营企业的生产、服务需要提供买卖、采购、寻求服务的中介或代理业务;c.为外国人投入最低资本一亿铢以上的,营销国内产品或进口产品的国际贸易企业提供买卖、采购 、推销、寻求国内外市场的中介或代理业务
  12.拍卖业,但不包含:a.国际性拍卖业,其拍卖标的对象不涉及具有泰国传统工艺、考古或历史价值的古董、古物、艺术品之拍卖;b.部级法规规定的其它拍卖。
  13.法律未有明文禁止涉及地方特产或农产品的国际贸易
  14.最低资本总额少于一亿铢的百货零售业,最低资本少于二千五百万铢的商店
  15.最低资本少于一百万铢的商品批发业
  16.宣传广告业
  17.旅店业、不含旅店管理
  18.旅游业
  19.餐饮业
  20.植物新品种开发和品种改良
  21.除部级法规规定的服务业以外的其它服务业。
  准予外侨经营的业务。
  若外侨有意经营《外企法》管制的业务,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向泰政府申请经营特许证
  2.泰政府与外国政府达成协议的经营项目
  3.依投资促进法获特许经营的业务
  4.经商业部部长签发准予经营的第二类业务或商业登记厅厅长签发准予经营的第三类业务。
  国外法人企业为设立国际贸易代表处,及跨国公司为设立区域办事处的申请事宜,外侨除可按上述第四条规定进行有关业务外,国务院还特地规定国外法人企业可申请设立国际贸易代表处,跨国公司可申请设立区域办事处。并为简化外侨根据外侨工作条例申请在泰从事商业活动及负责办理有关事务,官方主管部门由商业登记厅一处统管(ONE STOP SERVICE),为外侨申办设立办事处事宜提供方便。有关本事项的规定具体如下:
  1.设立国际贸易代表处及区域办事处,在经营性质上归属于《外企法》规定的第三类的服务行业。
  2.凡需在上述营业处所担任工作的外侨,可在国际贸易代表处或区域办事处准予成立后,向商业登记厅申领工作许可证。
  3.凡属准予设立国际贸易代表处或区域办事处者,可从事的业务范围如下:
  a.该代表处可从事的业务:
  1)为总办事处在泰寻找商品供货商或服务项目提供者。
  2)为总办事处在泰购买或定做的商品之质量和数量进行检查和监督。
  3)为总办事处售予代理商或使用者的商品进行介绍。
  4)为推荐介绍总办事处的新产品或新服务项目,提供有关信息和数据。
  5)向总办事处汇报在泰进行的商业活动情况。
  b.区域办事处可进行的业务:
  1)代总办事处在本区域的分公司或联营公司进行协调联系和监督管理工作。
  2)提供业务咨询及经营管理的服务。
  3)人员的培训业务。
  4)财务管理业务。
  5)对市场的管理和市场推销的筹划。
  6)产品的发展工作。
  7)为业务的研究和发展提供服务。
  区域办事处无权与所在国的任何个人或法人企业进行接受订购、售卖或洽商业务等商务活动。
  4.代表处和区域办事处在泰进行的业务,须属于非收益性的业务。
  5.代表处和区域办事处的所有活动开销,均由国外母公司支付。
  6.负责办理登记部门。
  外侨需要申领各种许可证或证明书时,可向登记部门申请如下:
  1)办事处地点设于曼谷、暖武里府、北榄府者,可向商业登记厅商务登记二处外侨事务部主管人员申请办理。
  2)办事处地点设于其它各府者,可向所在府的府级商业办事处或地区商业登记中心主管职官申请办理,也可赴上述1)条之官方部门洽办。
  7.手续费
  (1)许可证
  a.属法人单位者,按资本注册额缴纳,每5,000铢缴纳5铢,最高收费限额不逾10,000铢,不足1,000铢部分,以1,000铢缴费标准缴纳。b.属个人办理事项者,每件交1,000铢。c.根据特定条例第13条规定申领特许证者,以上述甲、乙项半数计费。
  (2)申领许可证代用本 100铢。
  (3)鉴证文件,每件 50铢。
  (4)申请复印文件并予鉴证,每件50铢。
  (5)为现有登记注册文件出具某登记事项证明,每件 50铢。
  8.准予从事商务的外侨应履行事项
  (1)应将许可执照悬挂于办事处所的醒目处。
  (2)若许可执照主要内容受损坏或遗失,应于发现受损或遗失日起15天内,向登记部门主管申领代用照。
  (3)当持有执照者需结束营业,或需迁移办公、营业地址时,应于营业结束或地址迁移日起10天内向登记主管部门报备。
  (4)执有营业执照的外侨、持有外侨性质法人之股份或为外侨性质法人之股东的外侨,需要加入作为任一两合公司或有限公司的合伙人,或拥有该公司的股份,而所拥有股份超出三分之一者,或需购买该公司企业者,都须经商业登记厅厅长审批后进行。
  9.国外总公司应提供的文件
  根据《外企法》规定,外国企业需在泰设立分公司者须提供下列文件:
  (1)总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予某人代表总公司在泰负责办理登记和处理设立分公司的一系列事项
  (2)上项受委托人的护照。
  (3)公司组织大纲和公司章程。
  (4)公司的法人登记证书和商业执照
  上述各项文件,须由总公司所在国的公证处和由泰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譣证有效。但受委托人之护照不必经公证处验证。
  经公证处验证的文件使用期限自公证书发给日起至公证书随申请书上交日止六个月内有效。

建设单位:广西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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